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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調最低工資標準的意義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4.76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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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調最低工資標準的意義,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的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提供正常的工作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上調最低工資標準的意義。

上調最低工資標準的意義1

我國最低工資標準常年處於較低水平,因此,即便是增長百分之二三十,在最後的數額上也不會體現很多。 各地頻調最低工資標準,這對底層勞動者來說無疑是最踏實的利好。因此,最近不斷有輿論認爲我國已經進入“密集加薪期”;而動輒數以十個百分點計的調整幅度,也的確容易給公衆製造此般幻覺。但客觀地說,上調最低工資標準不等於密集加薪。

一方面,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通過的《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因2009年全球金融危機影響,人社部2008年11月發出通知稱,根據當前經濟形勢和企業實際,暫緩調整企業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就此原地“趴”了近兩年。從歷史來看,經濟發達地區調整歷來相對頻繁,上海今年已是第17 次調整,除2009年外,每年都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天津已是14次上調,深圳18次上調,而其他地區基本保持在5至7 次間,基本每兩年調整一次。因此,今年的“密集調整”只是因故遲到的“傳統項目”,算不上普遍意義上的“密集加薪”。

另一方面,上調最低工資標準離不開幾個閾值背景。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姚堅昨日在月度例行發佈會上表示,商務部重點監測的57種主要生活必需品,7 月價格同比上漲了7%,漲幅比6月擴大1.2個百分點——CPI高騰已成爲不爭的事實。加上長三角、珠三角屢現“民工荒”,人口紅利時代漸次走遠,考慮到GDP的增速與總量,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未必是勞動力價格的理性歸位,更多的還是產業運轉的權宜之計。

上調最低工資標準的意義

此外,最低工資標準上調的幅度看似驚人,但實際上因爲基數本身偏小——我國最低工資標準常年處於較低水平,因此,即便是增長百分之二三十,在最後的數額上也不會體現很多。更重要的是,基礎產業中的勞動力價格時常是就低不就高,而勞動監管部門爲投資計,也未必會推進工資的水漲船高,因此,最低標準的上調對工資面上的影響畢竟有限,若不能增進勞動者談判能力,這個利好很可能被通脹等因素悄然消弭。

當然,工資不是漲得越高越好,勞資之間的和諧共生關係是產業得以發展的關鍵。但面對勞動力價格偏低的現狀、初次分配有所失衡的歷史,我們當對“密集加薪期”保有起碼的謹慎判定,因爲,上調最低工資標準不等於密集加薪——保障勞動權益,兌現勞動價格,依然任重道遠。

上調最低工資標準的意義2

什麼是最低工資?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的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提供正常的工作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而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依法簽署合同內按照規定的時間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

需要明確的是勞動者是依法享有帶薪年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

簡單來說就是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報酬不得低於所在省份提出的最低月薪或者時薪。

是不是到手工資超過最低工資標準就是合法?

很多人對最低工資存在一個錯誤的理解,認爲比最低工資高就已經達到了最低工資標準,這種想法其實是錯誤的。

在我們的工資中還存在以下幾種額外收入:延長工時(即:加班)、中班、夜班、低溫、高溫、井下、高空、水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例如:高溫補貼)等。

也就是說扣除以上各種額外收入後所得到的工資符合所在省份提出的最低工資標準纔算合法,如未能達到可向用人單位提出索賠或者求助勞動部門。

上調的最低工資會影響那些方面?

首先是失業險,失業保險待遇是直接與最低工資掛鉤的,以北京爲例,失業保險待遇是按照繳納的年限進行分檔,金額爲最低工資的80%左右。也就是說最低工資上調失業保險的'金額也會隨之上調。

第二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的基數下限在不同地區有不同的標準,有的是以社平的比例爲基準,有的是以最低工資標準爲基準。如果以最低工資標準爲基準的,那麼上調最低工資的同時住房公積金也會有一定比例的上升。

第三加班費,加班費是以我們的最低工資標準來進行計算的,最低時薪*加班時長*倍率=加班費金額。

上調最低工資標準的意義 第2張

第四試用期工資,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工作,其所在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這也意味着試用期工資也因此提高。

第五到手工資,在扣除五險一金以及個人所得稅後真正到手的那一筆資金纔是我們的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資的提升其實直接影響到到手工資的金額。而作爲靠提成吃飯的銷售人員體驗應該最爲深刻。

第六帶薪年假,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都會給予勞動者一定的帶薪年假,而帶薪年假的工資通常是以最低工資作爲標準。

第七病假工資上漲,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上調最低工資標準的意義 第3張

第八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期間的報酬有所上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除了以上問題外,最低工資中是否包含五險一金也是備受勞動者關注的問題,按照國家層面規定,職工社保以及住房公積金其實已經被納入最低工資標準內,但實際上我國各地所施行辦法也存在差異,大致分爲以下四類:

1、最低工資標準中包含個人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這是全國絕大多數地區的做法,和國家層面的《最低工資規定》保持一致的,比如廣東、山東、浙江等地都是這樣規定的。

2、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個人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也就是說個人最低工資中無須支出社會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這一筆費用,該費用是由用人單位自行支出,代表城市有北京和上海。

3、最低工資標準中包含個人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但不包含住房公積金的個人繳納部分。

全中國似乎只有江蘇是這樣規定的。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人社發〔2017〕204號)二、下列項目不作爲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三)勞動者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4、雙重標準,既規定了包括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在內的最低工資標準,又規定了扣除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後的最低工資標準。

如新疆,《關於調整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新政發﹝2018﹞19號)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分爲兩種形式。

一是含勞動者個人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費用(以下簡稱“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分四個檔次,即1820元、1620元、1540元、1460元。

二是不含“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也分爲四個檔次,即1441元、1241元、1161元、10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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