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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編制退休人員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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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去世後可以領到兩筆錢,一筆喪葬費,一筆撫卹金,按參保人死亡時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來計算。

事業編制退休人員死亡待遇1

而撫卹金的計算就比較複雜了,具體和參保人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和已經領取養老金的年限有關,對於在職人員來說,因爲還沒有退休,沒有領取過養老金,所以在職人員如果去世的話,撫卹金的領取月份主要分四檔,

養老保險繳費不足5年的只能一次性領取3個月的撫卹金,繳費5到10年的是領取6個月,繳費10到15年的是領取9個月,如果是15年以上的話,每多繳一年養老保險,撫卹金領取就多增加一個月,而退休人員因爲已經開始領取養老金了,所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都是15年以上。

但是每領取一年養老金,撫卹金待遇就要減少一個月,下限是9個月,上限是24個月,也就是說退休人員去世後,撫卹金待遇的領取標準是9-24個月,基數爲參保人去世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假設王某2014年去世,2013年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爲1300元,王某的領取月份按標準來計算的話是12個月,那王某家屬能領到手的撫卹金就是1300*12=15600元。

事業編制退休人員死亡待遇
  

我們上面所說的撫卹金待遇的計算方式僅僅針對於普通企退人員,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可不是這麼計算的,雖然從2014年開始,機關事業單位已經進行過養老制度改革了,和普通企業工作人員一樣每個月都需要繳納養老保險,才能在退休後按月領取養老金。

由於國家在對其進行養老制度改革時設置了十年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養老金待遇按新老辦法同時計算,哪個辦法下發放的多就按那種辦法發放,對於過渡期之後的退休新人來說就是直接用新辦法計算養老金了,那麼撫卹金待遇又是怎樣的變化呢?

在改革之前,也就是2014年10月份之前因病非因工去世的機關單位退休人員,一次性撫卹金是發放40個月的,比普通企退人員的上限還要高很多,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則是發放20個月,基數則是參保人的基本退休費,

基本退休費並不是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是比基本退休費多一些的,所以並不能以參保人去世前的養老金標準來計算。

而對於過渡期內的退休中人來說,撫卹金的計發月數並沒有發生變化,機關單位還是40個月,事業單位則是20個月,計發基數也還是按老標準來算,統一按2014年9月份的基本工資標準計算,

但是會乘一個歷年工資增加率還要加退休以後調整增加的養老金,所以對於退休中人來講,撫卹金待遇還是不斷在提高的,並不會吃虧。

事業編制退休人員死亡待遇2

事業單位的退休病故待遇:其遺屬可以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如果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故,撫卹金爲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有關問題的通知》一、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標準調整爲: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爲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事業編制退休人員死亡待遇 第2張
  

病故的,爲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卹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律師解析:

1、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標準爲:

(1)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爲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

(2)病故的,爲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

2、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標準爲:

(1)因公犧牲的,爲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

(2)病故的,爲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20倍。

法律依據:

《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

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事業編制退休人員死亡待遇3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辦法的通知》精神,日前,我市調整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標準。

調整後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工亡補助金)發放標準爲,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發放辦法的通知》執行;

事業編制退休人員死亡待遇 第3張
  

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卹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調整爲:因公犧牲爲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爲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烈士的撫卹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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