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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還完房貸離婚怎麼辦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8.06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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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還完房貸離婚怎麼辦,由於房屋的價值較高,很多夫妻不能一次性付清房款,只能選擇貸款買房,而房貸沒還完就離婚的夫妻也是比較常見的,下面爲大家分享未還完房貸離婚怎麼辦。

未還完房貸離婚怎麼辦1

離婚時對於沒有還清貸款的房子,要看具體房子的歸屬方是誰。如果夫妻雙方平分房子的話,那麼剩餘的還貸責任也由雙方共同承擔。

但是一般情況,夫妻離婚時都是一方取得房產,給另一方等額的補償。這種情況下一般需要做一個轉按揭的手續,剩餘的還貸責任由取得房產的一方承擔。

未還完房貸離婚怎麼辦

按揭貸款購買的商品房,應當將該房屋作爲夫妻共同財產直接進行分割處理,而對所欠銀行的貸款,可以作爲夫妻共同債務,依法進行處理。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這種情況有兩種處理辦法:

1、提前清償所欠銀行的貸款,塗銷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的他項權登記,這樣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處理婚姻問題的同時一併處理房屋的歸屬問題;

2、在雙方離婚後,由雙方或一方繼續償還貸款,待貸款還清並塗銷抵押登記後,雙方通過協商或訴至人民法院處理。

未還完房貸離婚怎麼辦2

一、離婚時怎麼分割婚後按揭房

離婚時,對於婚後辦理按揭手續,但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的歸屬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比較難處理。主要原因在於判決變更產權人,即意味着變更還貸人,如果銀行不予辦理轉按揭手續,則判決得不到執行。若將房屋判決給非產權登記名義方,實質上等於變更債務人,應徵得債權人(銀行)的同意,若銀行不同意,則無法判決。

通常情況下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雖然產權登記在夫妻一人名下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按揭的房屋也不例外。如無證據證明該房屋是以個人財產辦理的按揭手續,在離婚時也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與通常意義下的房屋並無區別。銀行拒絕辦理轉按揭的手續是沒有理論依據的。

一方面,不能以未經債權人(銀行)同意而變更債務人(名義還款人)爲由拒絕辦理轉按揭手續。按照上述的分析,這類案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實際還貸人是夫妻雙方,並不是產權證上名義產權人或還貸人。

另一方面,房屋產權在離婚時判決給任何一方都不影響銀行的信貸利益,任何人作爲還款名義人都不影響房屋作爲抵押財產對債務進行擔保。法院在判決時也不能僅僅以銀行的信貸利益作爲考慮的標準,將房屋判決給償貸能力較強的一方。應該考慮對房屋的需要程度,依然堅持保護婦女利益或照顧撫養子女一方的原則進行判決。

第三,根據夫妻對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則,銀行可以向離婚當事人任何一方追究責任。而根據規定,即使法院在離婚判決中或者夫妻雙方離婚協議中對於夫妻之間債權債務的分配,也只在離婚當事人之間產生內部效力。

判決或離婚協議確定由哪一方承擔剩餘債務中的具體的.比例,不能對抗債權人(銀行)。而離婚當事人一方因爲連帶責任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比例承擔債務的,可以向對方追償。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七條6868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未還完房貸離婚怎麼辦 第2張

二、夫妻離婚房貸沒有還完怎麼辦

按揭貸款購買的商品房,應當將該房屋作爲夫妻共同財產直接進行分割處理,而對所欠銀行的貸款,可以作爲夫妻共同債務,依法進行處理。

這種情況有兩種處理辦法:

1、提前清償所欠銀行的貸款,塗銷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的他項權登記。這樣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處理婚姻問題的同時一併處理房屋的歸屬問題;

2、在雙方離婚後,由雙方或一方繼續償還貸款,待貸款還清並塗銷抵押登記後。雙方通過協商或訴至人民法院處理。

按揭房不同於一般的房屋,夫妻在離婚時對於按揭房的分割程序也是比較複雜的,且很容易引發糾紛。如果您在與配偶離婚時就按揭房的分割問題產生了爭執,不妨諮詢一下婚姻家庭方面的專家律師的意見,就按揭房的歸屬以及房貸問題尋求一個完美的解決方案。

未還完房貸離婚怎麼辦3

婚後買的房貸款沒還清離婚如何處理

依據我國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後購買房屋沒還清貸款的,離婚後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法院不會直接判決房屋歸屬,而是待取得完整產權後再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未還完房貸離婚怎麼辦 第3張

離婚財產分割的方法有哪些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依據我國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後購買房屋沒還清貸款的,離婚後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法院不會直接判決房屋歸屬,而是待取得完整產權後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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