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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家庭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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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家庭共同財產,我們生活中的新婚姻法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那麼,以下分享如何認定家庭共同財產

如何認定家庭共同財產1

一、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判定要考慮什麼因素?

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判定,一般可以考慮以下三個因素:

(1)家庭成員是否存在共同生活關係;

(2)家庭共有財產關係是否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形成,如婚姻關係的存續,或共同勞動、共同經營,或共同接受贈與等;

(3)家庭成員之間是否有家庭財產共有的約定,如約定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等。

二、形成家庭共有財產必須滿足什麼條件?

家庭共有財產,一般爲家庭成員共同勞動或者貢獻所得。如果財產系家庭成員共同受贈或共同繼承所得,當然也屬於家庭共有財產。家庭共有財產除有特別約定外,一般爲共同共有。家庭共有財產,與夫妻共有財產、家庭成員個人財產有顯著區別。形成家庭共有財產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具有家庭共有財產取得的法律事實,分家析產只能分割家庭共有財產,而夫妻共有財產、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分割範圍。認定財產所有權是家庭共有還是夫妻共有或是家庭成員個人所有,必須根據財產所有權取得的法律事實。家庭共有財產是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財產。

如何認定家庭共同財產

家庭承包的土地不屬於家庭共有財產,應由村民委員會根據規定重新承包到人。但土地上的林木、作物等屬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是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形成的共有財產。

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家庭成員中的某個人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其個人依法取得的財產。如果沒有形成家庭共有財產的法律事實,在家庭成員間也不存在共有財產關係,因此即使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間,家庭成員個人取得的財產也不一定是家庭共有財產。對於沒有分配的遺產,只屬於有繼承權的人所有。

二是具有一定的家庭結構,由夫妻與其未成年子女組成的家庭共同生產經營所得的財產不能稱爲家庭共有財產,一般稱爲夫妻共有財產(共同繼承、共同接受贈與或遺贈除外)。只有三代或三代以上共同生活的大家庭,或夫妻與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並且共同生產經營,或家庭成員將收入交歸家庭共有等情況出現時纔會出現家庭共有財產。

三、如何認定家庭共有財產共有人?

家庭成員包括在同一家庭生活的夫妻、父母、子女及其他成員,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兄弟姐妹等。共有財產關係的形成必須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如家庭成員共同生產經營,或家庭成員共同繼承、共同接受贈與或遺贈,或家庭成員將收入交歸家庭,或共同購置家庭財產等等。

如果不存在形成共有財產關係的法律事實,家庭成員之間就不存在共有財產關係。因此,只有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形成盡了義務的家庭成員,纔是家庭共有財產的共有人。未成年家庭成員一般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形成沒有盡過義務,如果沒有共同繼承、共同接受贈與或遺贈的事實,則不是家庭共有財產的共有人。

如何認定家庭共同財產2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具體的應包括:

(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八)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如何認定家庭共同財產 第2張

哪些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 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餘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一方具有人身性 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爲個人所有的財產。

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如何認定家庭共同財產3

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財產的區別

1、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什麼是家庭財產?

《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

2、家庭共有財產與夫妻共有財產有什麼聯繫?

家庭共有財產的核心規則是夫妻共同財產制度。

3、怎麼區分家庭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包括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一切收入,包括:

A、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勞動收入,如工資、獎金、稿酬、其他形式的勞動報酬等。

B、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受贈或受遺贈所得財產。

C、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在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範圍時,也要注意下述問題:

夫妻的婚前財產和雙方約定爲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的範圍。

復員、轉業軍人的醫療費歸本人所有。如果結婚多年,夫妻共同生活較長的,可按共同財產對待。對夫妻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無法確認的,視爲共同財產。

應將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加以區別。

(2)一般而言,家庭財產主要包括下述三種:

A、夫妻雙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

B、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其中包括雙方或一方勞動所得財產,雙方或一方所得遺產或受贈的財產。

C、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其所有權屬於子女,但父母有平等的管理權)。

如何認定家庭共同財產 第3張

D、還包括父母、祖父母以至兄弟姐妹的財產。

4、夫妻以一方名義存款是否爲家庭共有財產?

(1)家庭共有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之比較。家庭共有財產的.主體是指整個家庭成員,家庭成員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形成均做出了貢獻,家庭共有財產的主體不單指只有夫、妻與未成年子女

而是特指那些父母、兒子、兒媳等共同生活的在一起的家庭,各個家庭成員對家庭財產的形成都做出貢獻,該貢獻不只是工資,還可以是在家勞作。而只有夫妻與未成年子女組成的家庭,其家庭共有財產稱爲夫妻共同財產,未成年子女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判斷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判斷一項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標準,主要是看該財產的來源及取得的時間,而不是看它是在誰的名下,或以哪一方的名義登記的。以夫妻一方名義存儲的存款究竟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看這筆存款的來源和它取得的時間。如果一筆存款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不論該存款是以夫妻中哪一方的名義存入金融機構,均可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首先是存款的來源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也就是在夫妻雙方辦理完結婚結婚登記手續後至一方死亡或辦理完離婚手續或法院的離婚判決生效的期間內取得的。

其次是存款的來源是夫妻一方的工資、資金,生產、經營收益,轉讓知識產權的收益,或者是一方繼承、受贈的未確定只能歸該方所有的財產。如果這筆存款不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或其來源不符合上述法律的有關規定,那就應當按照存款單上的姓名來認定其歸屬。

(3)夫妻雙方如對個人財產無特別約定,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財產均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可以對夫妻財產進行特別約定,即約定好個人財產的歸屬,則可根據雙方自治意願進行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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