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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證金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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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證金的法律規定,保證金顧名思義主要起到一個保障的作用,很多人在簽寫合同的時候一般都是非常看重履約保證金的,那麼下面爲大家分享合同保證金的法律規定。

合同保證金的法律規定1

一、合同保證金有什麼法律規定

目前我國有對合同保證金作出規定的法律是《民法典》、《招標投標法》等,進行招標活動時,招標人有權要求投標人交納履約保證金,而簽訂買賣合同時,賣方有權要求買方交定金。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第六十條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合同保證金的法律規定

二、合同保證金退還的條件

合同保證金是爲了保障合同能得到完全履行,一般約定由義務方向權利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款項,待合同義務完全履行後,權利方再將該筆款項返還給義務方。合同保證金常見於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中,如果義務方沒有履行合同約定,合同保證金不予退還,起到違約懲罰的作用。

三、合同保證金能退嗎

保證金的退還可以由合同當事人協商決定。合同保證金一般有三種類型:商業合同的.保證金,如果合同條款中有提到合同保證金,此時合同中的合同保證金就屬於一種約定,是受法律保護的,在履行合同時需按雙方有效合同的約定處理;

勞動合同中的合同保證金,我國勞動法明文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對違反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租賃合同保證金是一種履約保證的措施,一般承租人在租賃期滿之後可以拿到保證金。

合同保證金的法律規定2

一、合同履約保證金最新規定

1、《民法典》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即建設工程合同約定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在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或未按期竣工時罰沒,但實際損失少,保證金數額大,承包人認爲全部罰沒過高的,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原則並參照《民法典》關於調整過高違約金的規定處理。

2、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即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2條規定:“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該文件同樣也沒有明確履約保證金的測算依據和繳納辦法。同時,該辦法第85條規定:“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明顯與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衝突。

當履約保證金的約定具備定金性質時,發生糾紛則應適用《民法典》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爲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否則,應適用該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定約金、押金或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200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該法沒有明確交納標準、方式及退還時間。

合同保證金的法律規定 第2張

二、合同履約保證金的分類

1、(商業合同)合同履約金是指爲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種金錢保證。並在雙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時才予以退還。它不是法定的債的擔保方式,其性質和效力都缺乏法律依據。

2、(期貨領域)爲確保履行合約而由期貨合約買賣雙方或期權賣方存放於交易賬戶內的押金。商品期貨保證金不是一種股票的支付,也不是爲交易該商品而預付的定金,而是一種良好信譽押金。

履約保證金是買賣雙方確保履約的一種財力擔保。期貨市場的交易者在進行交易時必須存入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保證金數額由提供合約交易的交易所制定,其金額通常爲合約總值的5%~15%,當然,經紀商或委託經紀商還會自選制定額外保證金,這種額外保證金數額不會低於交易所規定的水平。

另外,保證金水平還受市場交易風險大小所影響,在波動較大的市場中通常要付較多的保證金。同時,對套期保值和投機交易的保證金要也有所不同,一般前者所收保證金相對低些。保證金又分爲初始保證金和追加保證金。

初始保證金是交易者按規定在交易前交納的保證金。因價格變化,交易者所受的賬面損失從保證金中扣除,從而引起保證金下降,當降至保證金下限時(交易所一般都規定有保證金下限),經紀有就要求該交易者再交一部分保證金,以便使賬戶達到初始保證金的水平,這個追加的部分,就叫做追加保證金。

三、合同履約保證金的收取主體

法律法規對履約保證金交付給誰沒有明確規定。從表面上看,履約保證金與合同履行密切相關,似乎應該由採購人收取,但這是片面的。政府採購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體現應是全方位、具體的,包括對履約保證金的管理,集中採購機構不能讓履約保證金變成採購人手中可以任意處置中標人的武器。

其實採購人不恰當地使用履約保證金的情況時有所見,如以履約保證金作爲要挾條件,迫使中標人增添或改變部分合同內容,以履約保證金抵合同預付款,合同執行完畢後履約保證金遲遲不退還或被佔用。

從這個角度上說,履約保證金應由集中採購機構收取,從而保持操作的連貫性、一致性,集中採購機構作爲中間方,能站在公正立場上正確處理履約問題,同時也便於對採購人與供應商進行有效控制,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合同保證金的法律規定3

一、合同履約保證金的規定

合同中履約保證金比例一般爲總金額的5%-10%。

履約擔保是指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要求承包人提交的保證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履約擔保是工程發包人爲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並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二、履約擔保種類

工程合同履約擔保、工程招投標履約擔保、技術轉讓合同履約擔保、貿易合同履約擔保、房地產交易擔保、機動車交易擔保、房屋產權過戶交易安全擔保、企業產權過戶交易安全擔保、合約對衝押金/預付款/質量保證金擔保、中介費/佣金擔保、產品質量擔保、出國留學經濟擔保、個人分期付款消費擔保、訴訟保全擔保等。

銀行履約保函是由商業銀行開具的擔保證明,通常爲合同金額的10%左右。銀行保函分爲有條件的銀行保函和無條件的銀行保函。

合同保證金的法律規定 第3張

有條件的保函是指下述情形:

在承包人沒有實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義務時,由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出具證明說明情況,並由擔保人對已執行合同部分和未執行部分加以鑑定,確認後才能收兌銀行保函,由招標人得到保函中的款項。建築行業通常傾向於採用這種形式的保函。

無條件的保函是指下述情形:

在承包人沒有實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義務時,發包人不需要出具任何證明和理由。只要看到承包人違約,就可對銀行保函進行收兌。

履約擔保書的擔保方式是:

當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違約時,開出擔保書的擔保公司或者保險公司用該項擔保金去完成施工任務或者向發包人支付該項保證金。工程採購項目保證金提供擔保形式的,其金額一般爲合同價的30%一50%。

履約擔保金可用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額度爲合同價格的10%;

三、承包合同中的保證金和質保金有什麼區別

保證金是爲了保證合同的履行而交納的,具有擔保的性質。質保金是合同所約定的內容履行完畢了,爲了保證在約定的期限內所完成 的工作符合約定,仍然具有擔保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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