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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幹了十年主動辭職有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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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幹了十年主動辭職有賠償嗎,有些人在一家公司可以幹很長的時間,很多時候我們在公司工作可能工齡就會比較長,工齡比較長對勞動者還是有一定幫助的,比如工資會比較多,福利待遇比較好,那麼在公司幹了十年主動辭職有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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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工作10年如果主動離職有補償嗎?

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是被迫辭職的除外。屬於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以個人理由辭職的沒有經濟補償。員工工作滿十年主動離職,勞動者主動離職,如果用人單位無過錯,用人單位不需要補償勞動者,需要衣服結清勞動者工資即可。

員工工作滿十年主動離職的規定是發放,勞動者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主動離職員工自願離開當前工作崗位的行爲。

一旦離職,即與組織的僱用關係終止。過多的主動離職行爲尤其是優秀員工的主動離職,會對組織的士氣產生負面影響,重新招募的成本也會導致組織運作費用的上升,對組織產生不利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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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麼情況員工可以主動離職?

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具備以下法定條件之一:

(1)在試用期內。試用期不但是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各方面的情況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期限,也是新招收職工用以考察用人單位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是否符合勞動合同規定的期限。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與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介紹的情況不相符合時,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由於個人原因,不能或不願意再在該用人單位工作,興要在試用期內,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暴力”是指對勞動者實施捆綁、拉拽、毆打、傷害等行爲。“威脅”是指對勞動者施以暴力或者其他強迫手段。

(3)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供勞動條件,致使勞動安全、勞動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的身體健康,並得到國家勞動部門、衛生部門的確認,勞動者也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補償的,在試用期內,員工發現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與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情況不符時,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存在用暴力手段限制員工的人身自由,強迫員工勞動的情況,可以不經用人單位的同意,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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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0年辭職有補償嗎

勞動者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爲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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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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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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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主動離職需要賠償經濟補償金嗎

一般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是被迫辭職的除外。屬於以下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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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情況用人單位應當發放離職補償金

1、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2、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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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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