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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不予受理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7.09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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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不予受理,一般的勞動仲裁最多的就是勞動者在和用人單位發生了糾紛,就會申請勞動仲裁,但是勞動仲裁有時候會出現不予受理的情形,以下分享仲裁不予受理是什麼情況?

仲裁不予受理1

一、仲裁不予受理的條件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具有以下條件不予受理:

1、申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

2、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無直接利害關係;申請人不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當事人;申請人不是死亡職工的法定繼承人及利害關係人。

3、爭議內容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4、爭議不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

5、仲裁申請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時效。

6、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不符合要求。

仲裁不予受理

二、申請勞動仲裁注意事項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2、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三、勞動仲裁強制執行程序

1、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立案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期限的起算日期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開始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算。

2、執行申請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3、申請執行需要提交相關文件。

4、人民法院的立案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在七日內審查立案,並移送執行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執行機構在接受移送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執行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執行結束。

仲裁不予受理2

一、根據法律規定哪些仲裁不予受理?

根據法律規定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1、原告主體不適格,即原告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起訴時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後,原告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4、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人民法院不應作爲民事案件受理。

仲裁不予受理 第2張

5、重複起訴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構成重複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法律規定哪些仲裁裁決可以不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枉法裁決行爲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正常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對仲裁裁決書沒有什麼異議的話,就應該按照仲裁裁決書執行,針對仲裁裁決的執行所引發的爭議,如果人民法院決定不予受理的話,也一定會明確的告知當事人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據,所以根據法院的通知再另行做其他的準備工作即可。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的仲裁也是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僅僅是包括勞動的仲裁,還包括一些其他方面的仲裁,一旦發生的.話就必須要處理。但是仲裁也是有一定的條件的,跟訴訟也一樣,如果原告跟被告之間不適合不予受理。

仲裁不予受理3

勞動仲裁不受理怎麼辦

1、好好準備相關法律文書,勞動爭議案件,一般勞動仲裁委會受理的;

仲裁不予受理 第3張

2、萬一不受理,你可以要求該仲裁委出具書面的不予受理通知書,去法院起訴該用人單位。

3、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話,需要你舉證證明你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這是勞動仲裁的基本前提。所以,你需要收集、提供能夠證明你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充分證據。

4、如果你在法律要求的時限內申請,並提供了充分證據,而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的話,你可以要求其出具書面的不予受理通知書,然後以勞動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公司。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爲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爲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

(二)雖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但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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