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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調解和仲裁和解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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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調解和仲裁和解的區別,其實看見這個小編也不是很明白它們的區別,同時我相信很多人也分不清它們的區別吧,那麼小編收集了一些有關仲裁調解和仲裁和解的區別有哪些,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仲裁調解和仲裁和解的區別1

勞動爭議仲裁和解與仲裁調解,兩者主要區別爲:

1、和解是雙方當事人的自願行爲,不需要任何第三方的參與;而調解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進行的;

2、程序不一樣:仲裁庭不可以主動要求當事人和解,但可在作出裁決前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3、結果不一樣: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而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調解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

仲裁調解和仲裁和解的區別

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職責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仲裁調解和仲裁和解的區別2

1,和解:一般是指當事人之間就爭議的事項,自願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2,調解:一般是指當事人之間就爭議的事項,在第三人或組織主持下,自願協商或通過教育疏導,促成各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仲裁機構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

區別:1、從當事人上講:“和解”一般是爭議當事人之間;調解要有第三人或組織主持;仲裁的主體是仲裁機構。

2、從自願性來看:和解是當事人主動自願達成某種合意,調解要有第三人或組織主持,仍是以當事人自願爲前提,仲裁則是可以依法強制做出。

仲裁調解和仲裁和解的區別 第2張

3、從法律效力上講:和解沒有法律強制力,當事人可以反悔;調解經司法確認,有法律強制力,可以憑此申請強制執行,普通的調解協議雖然有法律效力,但是不能以此申請強制執行;仲裁有法律效力,可以憑此要求強制執行。

一、調解的隨意性大。

二、調解的靈活性大,在調解中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協商一致即可達成調解協議,而仲裁則需按仲裁規則規定的程序進行,裁決根據事實依據法律規定作出。

三、調解協議須當事人雙方同意方可作出,而仲裁裁決由仲裁庭依法獨立作出裁決,無需當事人雙方同意。

仲裁調解和仲裁和解的區別3

仲裁與調解的區別仲裁與調解很相似,比如都遵循自願原則,都屬於非藉助國家權力的處理爭議的`方式,都是由第三者居中處理爭議。一些人誤認爲仲裁就是調解,實際上仲裁與調解有本質的不同。第一調解有一定的隨意性。

一、仲裁與調解的區別

1、從當事人上講:“和解”一般是爭議當事人之間;調解要有第三人或組織主持;仲裁的主體是仲裁機構。

2、從自願性來看:和解是當事人主動自願達成某種合意,調解要有第三人或組織主持,仍是以當事人自願爲前提,仲裁則是可以依法強制做出。

3、從法律效力上講:和解沒有法律強制力,當事人可以反悔;調解經司法確認,有法律強制力,可以憑此申請強制執行,普通的調解協議雖然有法律效力,但是不能以此申請強制執行;仲裁有法律效力,可以憑此要求強制執行。

二、仲裁調解的重要性

在我國,調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個重要環節。調解程序只有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才能啓動,不是仲裁程序中的必經階段。仲裁庭在審理案件時會詢問參加仲裁的當事人是否願意進行調解

如果當事人同意,仲裁庭將主持調解;如果當事人不願意調解,則仲裁庭不能啓動調解程序,所以,仲裁程序中是否啓動調解程序取決於當事人的自願選擇。

仲裁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會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也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要求,根據調解協議出具裁決書或調解書。

仲裁調解和仲裁和解的區別 第3張

調解在快速解決糾紛,降低當事人成本等方面具有獨特的優勢:

1、如果當事人能夠達成一致,簽訂調解協議,由申請仲裁的一方撤回仲裁申請,則仲裁委員會將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退回部分仲裁費給當事人。

2、調解達成協議的,自動履行的比例更高,節省了申請強制執行的成本,也能有效降低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風險。

3、調解解決糾紛能使雙方當事人繼續保持友好的關係,有利於雙方今後的商業往來及合作。

鑑於調解具有諸多好處,當事人應認真對待仲裁庭主持下的調解,充分準備,積極參與。首先,當事人應充分了解自己,注意態度。認真考慮自己的勝率和輸率,更要考慮自己的不足之處,調解時不能要價太高,實踐中面臨的執行難問題要作爲讓步的一個因素在調解時予以考慮,否則容易適得其反。

其次,當事人要把握好接受調解方案的時機和方式。既要考慮實現本方利益,也要考慮對方的可接受度,在一個相對合理的平臺上儘快接受調解方案。

另外,仲裁庭主持下的調解是靈活多樣的,可以在庭審中進行,也可以在庭審後進行;可以口頭磋商,也可以書面交換意見。

仲裁庭一般會以下列三種方主持當事人進行調解:

一是仲裁庭同時與雙方進行磋商(俗稱面對面);

二是仲裁庭分別與雙方進行磋商(俗稱背對背);

三是雙方自行磋商。當事人應誠懇地與對方溝通,尋求解決糾紛的最佳途徑。

“退一步海闊天空”是當事人對待調解的重要技巧,不妨在參與調解時留意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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