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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可以不受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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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可以不受理嗎,勞動仲裁是我們生活中很常聽到的,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不可協商的事情,一般勞動者都是可以採取勞動仲裁的,以下了解勞動仲裁可以不受理嗎?

勞動仲裁可以不受理嗎1

勞動仲裁不受理的處理方法:根據法律規定,勞動仲裁裁定不予受理的,法院可以受理。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9條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

認爲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不受理起訴嗎

勞動爭議案件勞動仲裁庭不受理的可以去法院起訴;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可以不受理嗎

勞動仲裁不受理怎麼起訴

一、對於勞動仲裁裁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是不一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47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48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述兩條的含義是指勞動者可以起訴,而用人單位不可以。

只要勞動者對裁決滿意不提起訴訟,那麼裁決自送達之日起生效。但是用人單位可以在收到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申請撤銷該裁決(前提是該裁決適用法律錯誤或者有程序性錯誤,條件是十分嚴格的)。裁決如被撤銷雙方當事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第50條當事人對本法第47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本條是指雙方均可起訴的情況。

勞動仲裁可以不受理嗎2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爲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申請的受理與不受理規定

(一)受理

仲裁的受理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的申請,經審查後認爲符合受理條件,決定立案受理,從而引起仲裁程序開始的行爲。仲裁程序始於仲裁當事人的申請,但僅有申請還不能開始仲裁程序,仲裁申請是仲裁當事人的行爲,仲裁申請要引起仲裁程序,必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

如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爲申請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條件,決定不予受理,那麼仲裁程序就不可能發生。只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爲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決定受理,仲裁程序才真正開始。申請是受理的前提,受理是申請的結果。仲裁程序的開始,是申請與受理二者的結合。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的仲裁申請一經受理,便產生了以下法律後果:(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取得了當事人資格,各自依法享有本法規定的仲裁中的權利並承擔仲裁中的義務。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取得了對這一案件的仲裁權,仲裁程序從此開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與當事人發生仲裁法律關係。

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有權利也有義務依照本法規定的仲裁規則組成仲裁庭對這一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其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人民法院或其他仲裁委員會也不得受理當事人的起訴或者仲裁申請。

(3)仲裁時效中斷。根據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當事人申請仲裁後,時效期間應當重新計算。

勞動仲裁可以不受理嗎 第2張

(二)審查和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後,應當對仲裁申請進行認真的審查。本法沒有明確受理條件,但根據相關條文和參考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1、是否屬於勞動爭議。根據本法第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只負責審理法定的勞動爭議案件,如果雙方爭議的事項不屬於上述規定中的內容,不是勞動爭議,則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不予受理。

2、是否屬於受理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因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後,應當審查是否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管轄。如果不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3、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事項是否有直接利害關係。有直接利害關係是指申請人自己的勞動權利受到侵害或者與另一方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只有申請人是爲了保護自己的勞動權利而申請仲裁,纔是合格的申請人。

4、有明確的被申請人。申請人提出仲裁申請,應當明確被申請人是誰,也就是說與誰發生勞動爭議。

5、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仲裁請求是申請人想通過仲裁程序達到的目的,也就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保護自己權利的具體內容。仲裁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當事人之間糾紛形成的事實、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請求的依據和理由及適用的法律等。

勞動仲裁可以不受理嗎3

勞動仲裁不受理怎麼辦

1、好好準備相關法律文書,勞動爭議案件,一般勞動仲裁委會受理的;

2、萬一不受理,你可以要求該仲裁委出具書面的不予受理通知書,去法院起訴該用人單位。

3、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話,需要你舉證證明你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這是勞動仲裁的基本前提。所以,你需要收集、提供能夠證明你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充分證據。

4、如果你在法律要求的時限內申請,並提供了充分證據,而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的話,你可以要求其出具書面的不予受理通知書,然後以勞動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公司。

勞動仲裁可以不受理嗎 第3張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爲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爲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

(二)雖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但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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