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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什麼老闆都不怕勞動仲裁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8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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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什麼老闆都不怕勞動仲裁,在現實生活中,勞動仲裁是勞動者維護自己權益的一種方式,但是很多人卻發現老闆對於仲裁根本就不擔憂。爲大家介紹爲什麼老闆都不怕勞動仲裁。

爲什麼老闆都不怕勞動仲裁1

1、但凡勞動者去申請勞動仲裁,都是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通過勞動仲裁,勞動者拿回了本該享受的權益的一部分(全部拿回的比較少),單位也沒受什麼損失,畢竟該給勞動者的權益晚給且少給了。

2、老闆手下都有人事部門,他們的從業經驗會比勞動者豐富的多,因此,勞動者在勞動仲裁時基本處於弱勢,尤其是在調解時,拿回的權益會大打折扣。

3、即使勞動仲裁單位輸了,勞動仲裁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也不會對企業予以任何處罰。

綜上所述,勞動者去勞動仲裁,只是拿回本該屬於自己的部分權益,去申請仲裁的畢竟是少數,對於老闆來說沒有啥損失,所有,老闆不怕勞動仲裁。

爲什麼老闆都不怕勞動仲裁

根本原因在於企業的違法成本較低,而個人仲裁成本極高。 真正仲裁案子一打一兩年很正常。企業不怕拖,但個人很怕。 花錢花精力不說,個人在這個階段很影響新工作入職:

1、有些公司會因爲有仲裁糾紛不給員工開離職證明,員工無法入職。

2、很多HR彼此有圈子,跟公司有勞動糾紛的員工會在圈內被HR集體封殺。

3、新單位不願意用“告公司”的員工。 所以每個員工個人還得爲生計和個人發展考慮,跟企業根本耗不起。只有極個別較真的`會跟企業死磕到底,而且最後勝訴了,也只是拿到微薄補償。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是終局裁決的,終局裁決用人單位無權起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爲什麼老闆都不怕勞動仲裁2

一、私人老闆爲什麼不怕勞動仲裁

因爲個人仲裁所需的時間很長,真正仲裁案子一打一兩年很正常。企業不怕拖,但個人很怕。 花錢花精力不說,個人在這個階段很影響新工作入職。但是其根本原因在於企業的違法成本較低,而個人仲裁成本極高。

有些公司會甚至還會因爲有仲裁糾紛不給員工開離職證明,員工無法入職, 所以每個員工個人還得爲生計和個人發展考慮,跟企業根本耗不起。只有極個別較真的會跟企業死磕到底,而且最後勝訴了,也只是拿到微薄補償。

爲什麼老闆都不怕勞動仲裁 第2張

二、仲裁的審理流程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開庭通知書後,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當事人若確有困難,不能在所定的開庭日期到庭,則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庭提出延期開庭請求,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爲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

2、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享有進行辯論和表述最後意見的權利。

3、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開庭紀律。

當事人申請仲裁後,有自行和解的權利。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撤回仲裁申請。在庭審過程中,若雙方當事人自願調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調解。調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據已達成的調解協議書製作調解書,當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據調解協議製作裁決書。

調解不成的,則由仲裁庭及時作出裁決。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爲需要鑑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共同約定的鑑定部門鑑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鑑定費用由當事人預交。

遇到勞動糾紛真正處理起來是很難的,因爲企業的違法成本是比較低的,但是這個成本對於勞動者個人來說是很大的。因此不少勞動者選擇接受公司的離職協議,辭職走人,因此在找工作的時候應該擦亮眼睛,不要去一些不正規的公司上班。

爲什麼老闆都不怕勞動仲裁3

勞動仲裁有什麼作用

勞動仲裁有保護當事人勞動權益,維護勞動秩序的作用。根據法律法規可以看出,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的前置程序,勞動關係的糾紛必須經過仲裁纔可以提起訴訟。

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在勞動關係、勞動合同、辭退、離職、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方面發生爭議時,都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適用於這些勞動爭議。

爲什麼老闆都不怕勞動仲裁 第3張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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