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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丟失單位拒絕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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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丟失單位拒絕複印,我們都知道勞動合同是保障勞動者的,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是勞動者和公司雙方各持一份的,那麼勞動合同丟失單位拒絕複印該怎麼辦呢?

勞動合同丟失單位拒絕複印1

勞動合同丟失公司也不給複印怎麼辦

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丟失了,公司不給辦了沒有關係,勞動者可以提供其他證據佐證事實勞動關係。

舉證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通常需要的證據材料包括如下:

1,勞動者工作內容的證據,如電子文本,資料,公司相關的其他資料;

2,勞動者工作的相關標識,如工作信籤,員工牌,員工服裝等與公司相關的任何證明;

3,公司給勞動者的制度依據,最好是蓋章或印刷整套、冊的資料,比如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名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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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與勞動者交流的資料,比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的通知等等;

5,勞動者可以嘗試與公司主管領導對話,然後錄音,並將領導的名字在錄音材料裏面體現,否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很難確認錄音材料的真實性;

勞動合同丟失單位拒絕複印

6,勞動者可以通過人證,其他離開公司的員工的證言,證明勞動者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與公司有關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爲證據使用。

《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爲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覈實、處理,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勞動合同丟失單位拒絕複印2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持有的那份勞動合同丟失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原用人單位不給複印,勞動者可以持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來證明或者社保繳納證明來證明勞動者和原用人單位曾經的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丟失單位拒絕複印 第2張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爲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爲公民身份號碼。

勞動合同丟失單位拒絕複印3

如果企業不給員工勞動合同應該怎麼辦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和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企業不給員工勞動合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可以按以下流程操作:

以公司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和未繳納社保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丟失單位拒絕複印 第3張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索取每月兩倍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要求單位爲你補繳社保。單位如果不配合的:

1、可以選擇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看能否通過政府行政手段的干預將此問題得到妥善處理。

2、單位不願意協商的,選擇收集整理好證據並寫好申請書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通過法律手段要求公司對你進行經濟賠償和社保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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