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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提出辭職的員工企業可以要求員工提前離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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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提出辭職的員工,企業可以要求員工提前離職嗎?

對於提出辭職的員工企業可以要求員工提前離職嗎

員工提出辭職後,企業會認爲該員工不僅沒了工作責任心,還會給其他員工造成負面影響,因此往往要求員工提前離職。員工提出辭職後,在剩餘30日的合同履行期內,雙方還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繼續正常履行,企業無權要求員工立即或提前離職,除非雙方協商一致,在30日屆滿之前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投資人變更,企業可以終止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因此,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投資人發生變更,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企業不得以此爲由終止勞動合同。

企業支付賠償金後,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嗎?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由於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支付給勞動者的補償,而賠償金是基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而對勞動者做出的賠償,兩者的性質和支付條件不同,因此,不存在同時支付的問題。

企業能以“末位淘汰”制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嗎?

末位淘汰制是現實中很多企業採取的一種管理手段,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不論是在企業規章制度裏還是在勞動合同中,企業規定或者與員工約定,以末位淘汰制對員工實施單方調崗或解除勞動合同的都是違法的,對雙方不具有約束力。因爲用人單位績效考覈中排名末位的員工並不一定是不能勝任工作的,所以企業想要單方調崗,還需要拿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員工確實不能勝任工作。

企業拖欠工資,員工解除服務期勞動合同,企業有權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企業違法或存在過失的情形下,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企業無權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人力資源工作者在企業用工和勞動關係管理中,一定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否則不但企業的權益得不到保護,企業自身還可能承擔高昂的違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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