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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簽勞動合同時要小心這些陷阱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2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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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簽勞動合同時要小心這些陷阱,有些用人單位在續簽勞動合同時動歪腦筋,通過降低待遇、更換工作地點或崗位、另設試用期等方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下面來看續簽勞動合同時要小心哪些陷阱。

續簽勞動合同時要小心這些陷阱
續簽勞動合同時要小心這些陷阱

誤區1、勞動關係延續等於“續簽合同”

家居農村的王某高中畢業沒有考上大學,到一家公司當了一名操作工。2018年底,他的勞動合同到期。他結算完工資就回家過年去了。年後,他又回到公司,在原崗位幹原來的活且領着原來的工資,一切都沒有變化。

近日,社會保險機構來公司進行執法檢查,他才發現自己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沒有“延續”,公司也沒有給他繳納工傷、養老等各種社會保險。而公司的解釋是:合同自然續延就等於續簽,沒必要再費事重籤一遍。

說法

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

《勞動法》第16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原來的合同,必須續簽書面勞動合同,以合同形式將雙方的權利義務固定下來。

之所以這樣,是因爲原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了,在沒有新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雙方僅僅處於“事實勞動關係”狀態。而事實勞動關係完全不同於勞動合同關係,勞動者的權益往往得不到書面勞動合同的保證。

誤區2、續簽合同條款可“單方決定”

吳某從汽修學校畢業後到汽車修理廠工作,工廠與他簽訂了爲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時,廠方拿來了一份打印好了的續簽勞動合同讓他簽字。

吳某審查後發現:合同約定的勞動強度比過去大,但工資沒有提高。他對此提出疑義,廠方的態度是:“續簽合同條款與原合同變動不大,不簽字就走人!”“走人無補償!”

說法

《勞動法》第17條規定:訂立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因此,勞動合同條款應當由雙方協商一致,在不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下確定,而不能由一方決定強加給另一方。

本案中,如果因廠方的原因不能達成續簽勞動合同的協議,並導致吳某離廠,他可以要求廠方支付經濟補償。其原因是《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該補償的標準是:按吳某的工資標準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誤區3、續簽勞動合同可“事先約定”

錢某和家鄉的幾個姐妹在某服裝廠打工已經兩個年頭。在辦理入職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廠方附有這樣的條款:“如果雙方在合同期限屆滿的前1個月未提出異議,本合同在此以後二年繼續有效”“雙方未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異議的,將視爲本合同按照原合同條件自動續簽二年。”

錢某等不知這樣的條款是否有效。他們認爲,行業工資都提高了,繼續這樣的合同有點吃虧,想重新籤合同定待遇。但是,公司不同意。

說法

公司應當重新簽訂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終止,勞動關係終結。建立新的勞動合同關係,應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本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勞動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條款。

社會在進步,生產在發展,勞動的條件、勞動者的待遇在提高,正如錢某等人所說,物價上漲,勞動力市場價格提高,勞動者的報酬等也有所變化。事先約定勞動合同延續,不合理也不合法。勞動合同到期,繼續留用勞動者應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誤區4、倒籤的勞動合同有“溯及力”

鄒某和韓某大學畢業後應聘到某企業當技術員,並且一干就是兩年。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繼續留用他們,並安排他們在原崗位從事原來的工作。然而,公司沒有與他們續簽勞動合同。就這樣,他們又幹了將近一年。

最近,企業與他們補籤勞動合同。而合同的起始日期,追訂爲一年前原合同的到期之日。

說法

《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本案中,公司倒籤的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上的溯及力。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由於倒籤勞動合同無效,所以,一旦發生糾紛,公司應當依法向員工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

誤區5、續簽勞動合同可規定“試用期”

張某是某企業的操作工,幹活實在,刻苦好學,凡廠子技術革新項目或上新生產線,他都能很快適應。他的3年期勞動合同到期後,廠方提出與他續簽勞動合同,可勞資部門認爲續簽勞動合同是一箇舊合同的結束,一個新合同的開始。既然是開始,就應當履行試用程序,對張某重新進行試用。

張某對此表示異議,但廠裏沒人理睬他。

說法

公司的做法違反法律規定。

續簽不但是一箇舊合同的結束,一個新合同的開始,更重要的是舊合同的延續。《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83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爲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試用期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覈,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

張某已在本企業工作3年,廠方認爲他是生產骨幹,說明他早已經結束了試用階段,如果企業堅持“試用”他就應承擔違法責任。

誤區6、續不續簽勞動合同“無所謂”

李某在某企業連續工作近3年時間,該企業一般一年與員工簽訂一次勞動合同。因爲工作崗位和工資標準等沒有變化,所以,企業認爲續簽合同沒必要,除與剛入職的員工簽訂合同外,此後就不再簽了。

前不久,李某提出辭職。辦理手續時,李某要求支付沒續簽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與公司產生爭議。

說法

《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根據該規定,李某的要求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爲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因此,勞動者也面臨隨時被解僱的風險。這一點,尤其要注意。

續簽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自勞動合同期滿起一個月內未續訂

用人單位:首先,用人單位應書面通知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如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者的權利:如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經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後,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二)自勞動合同期滿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

用人單位:首先,用人單位有義務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並依法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如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需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此外,根據有關《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如用人單位已盡到誠信義務,因不可抗力、意外情況或勞動者拒絕簽訂等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未簽訂的,不屬於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

勞動者的權利:在此期間,勞動者有權依法向用人單位要求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注: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爲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爲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如果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後,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自勞動合同期滿起滿一年以後

用人單位: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的權利: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視爲已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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