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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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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注意什麼,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注意什麼,歡迎閱讀與收藏

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注意什麼1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17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其他事項。”

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注意什麼2

01、遠離空白合同陷阱!

部分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具體條款(如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工時制度等)等部分信息爲空白,要求勞動者在姓名處簽名。

如果勞動者簽訂了空白合同,那麼勞動者的工資、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等內容都可以由用人單位隨意填寫。

因此,對於勞動者來說,雖然找到一份合適的工作不易,但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仔細查看合同文本內容是否有空白信息,遠離空白合同陷阱。

02 、用人單位用工主體資格

很多勞動者搶訂勞動合同時不注意審查用人單位的用工資格,結果辛辛苦苦工作幾個月,最後卻發現單位沒有用工資格,導致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因此,簽訂勞動合同時,首先要注意的就是覈實用人單位是否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不能因爲招你的單位有個“辦公室”,就以爲它是真的,進而跟它簽訂合同了。

最重要的是,你一定要看它有沒有真實的營業執照,你可以登陸工商局網站查詢該單位的相關信息。

03、勞動者的如實告知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一款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

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提交的身份材料一定要真實,不得使用假的身份證件或借用他人身份證件,不得提供僞造的學歷學位或資質證書應聘。

如因勞動者提供虛假材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04、如果要求上交身份證原件、收取押金等,那麼你可能遇到了假公司(騙子)

如果這個用人單位要收取你身份證件原件、押金等手續費,要麼很有可能你遇到了“假公司”,在你交了證件或錢款後往往“人財兩空”;

要麼就是這個公司不規範,讓勞動者入職時就交押金則說明該公司可能是個不懂法律或不願依法辦事,經常會有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公司,一旦進入了這公司,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也就可能是痛苦的開始。

05、試用期長短不是單位說了算,“試用期”更不等於“白用期”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的長短與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有關,《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若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爲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06、勞動者應主動要求在勞動合同中寫清楚工作地點、工作崗位

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查看合同中是否寫明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

單位安排你在哪個市、縣工作,就應在合同中寫明哪個市、縣。不要寫的含混不清或者不列明工作地點,以防止單位任意調整工作區域,甚至以此迫使勞動者主動辭職,逃避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同樣,在勞動合同中也應當清楚寫明工作崗位名稱,以防單位任意調整工作崗位。

07、談錢不傷感情,工資報酬一定要談清楚

勞動報酬定清楚,避免口頭約定。如標準工資是多少?有沒有獎金?獎金是根據什麼標準發放的?這些數據一定要在合同中體現,不要輕信老闆的口頭承諾。

明確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可以是現金或者銀行轉賬,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支付。實行月工資發放制度,至少每月發放一次,遇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提前發放。

勞動報酬是合同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簽訂合同時,你不要不好意思“討價還價”,一旦聽信單位“按規定下發工資”就簽訂了合同,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在計算你工資基數時,會使勞動者處於被動地位,對自身權利保護相當不利。

08、必須保留一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蓋章後,勞動者本人和用人單位要各保管一份。有的企業在合同簽訂後,把兩份合同都收走,發生爭議時,勞動者手裏沒有合同,單位可以不承認有此人。

看完今天的勞動合同簽訂常識,以後你都瞭解了嗎?還是要多多學習勞動法,學會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注意什麼3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內容分爲勞動合同制範圍以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範圍以外的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爲要式勞動合同和非要式勞動合同。不能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如下:

(1)、《工會法》規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2)、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通知》規定,參與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職工協商代表在任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企業原則上應當與其續簽勞動合同至任期屆滿。

(3)、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爲止。

(4)、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傷殘程度爲1~6級的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不過,傷殘程度爲5或6級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5)、《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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