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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不受理能重新提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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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不受理能重新提交嗎,勞動仲裁相信大家都聽說過,也都知道是解決勞動糾紛的有力武器,但是對於勞動仲裁的具體內容,大部分人肯定都沒有了解,那麼仲裁不受理能重新提交嗎

仲裁不受理能重新提交嗎1

是可以的,涉及勞動報酬的爭議是可以申請仲裁的。當事人申請仲裁須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到勞動仲裁部門領取、填寫、並提交申請書。申訴書要用鋼筆填寫,一式兩份,要寫明爭議時間、事實和理由。並註明填寫日期、本人通信地址,字跡工整、文字簡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二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仲裁不受理能重新提交嗎

首先,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只能由裁決相對的當事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則是在執行程序中由被申請執行人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包括基層人民法院)提出。這樣,基層人民法院可以在執行程序中對裁決實體進行審查,而中級人民法院卻沒有這一權力,審判權限還不如基層人民法院大。

其次,受人認識上的侷限和其他方面因素的影響,任何一個仲裁裁決都可能存在程序與實體兩方面的錯誤。當這兩方面問題同時存在於一個裁決中時,就裁決中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而言,由於中級人民法院只對裁決作程序審查而不作實體審查,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還不如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解決問題徹底,他當然要選擇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長此以往,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程序就會形同虛設。

再次,我們知道,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只有在執行程序中才能提起。設立執行程序,是爲了保證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由執行程序對裁決進行程序和實體方面的審查,審判程序卻只能對裁決進行程序性的審查,這不僅不符合人民法院內部的專業分工,也不符合審執分立的原則。

仲裁不受理能重新提交嗎2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要求重新仲裁嗎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不可以要求重新仲裁。根據法律規定,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對該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該裁決,或者請求法院裁定不予執行該仲裁裁定。但是當事人必須有證據證明有法律規定的撤銷仲裁裁定,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定的.情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7條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故此,裁決書已經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就可以申請執行。但當事人對仲裁裁決書不服應該怎麼辦呢?只有通過以下兩種途徑解決。

(1)申請撤銷裁決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仲裁不受理能重新提交嗎 第2張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爲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2)申請不予執行裁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63條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注:民事訴訟法已經修改)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定不予執行。

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法》第64條規定: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仲裁不受理能重新提交嗎3

仲裁裁決司法審查過程中,法院是否有權審查重複仲裁的問題?

(一)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重複仲裁是否屬於司法審查的範圍

仲裁委不應受理重複仲裁的案件是沒有任何爭議的。《仲裁法》第九條明確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存在爭議的問題是:誰有權來判斷是否存在重複仲裁?法院在司法審查仲裁裁決時,是否有權審查重複仲裁的問題?

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限於《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撤銷仲裁裁決,以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情形。而這些法律列明的情形中,並未直接規定法院可以重複仲裁爲由撤銷或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這也爲各地法院不同的認定標準埋下了伏筆。

仲裁不受理能重新提交嗎 第3張

(二) 問題的核心在於重複仲裁是否屬於“無權仲裁”

1、法院審查重複仲裁問題的切入點是“無權仲裁”條款

19XX年,我國《民事訴訟法》確立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制度時,法院審查的範圍既包括程序方面的事項,也包括實體方面的事項。例如當時法律規定的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情形包括“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但20XX年《民事訴訟法》的修訂將這兩項實體方面的審查修改爲“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及“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統一了撤銷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標準。總的來說,目前法院司法審查仲裁裁決的範圍主要是重大程序違法,而不介入案件實體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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