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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不受理直接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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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不受理直接去法院,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出現勞動爭議後,勞動者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的,但是有的申請卻是仲裁機構不受理的,看看勞動仲裁不受理直接去法院。

勞動仲裁不受理直接去法院1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仲裁裁定不予受理的,法院可以受理。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9條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

認爲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不受理直接去法院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之後可以去法院起訴嗎

勞動仲裁出具不予受理決定後,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爲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不受理直接去法院2

一、勞動仲裁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精神,勞動爭議案件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此,如果沒有通過勞動仲裁,直接到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發生勞動糾紛之後,不能直接起訴到法院,要先經過勞動仲裁的程序。

二、勞動糾紛的訴訟程序

《勞動法》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和處理一般民事糾紛一樣,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主要程序有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

勞動仲裁不受理直接去法院 第2張

一審程序分如下4個階段進行:

1、起訴和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後,進行審查認爲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爲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審理前的準備。正式審理之前人民法院還要做—些準備工作,比如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組成合議庭,開展調查或委託調查,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等。

3、開庭審理。法庭調查時,按當事人陳述、證人作證、出示證言書證等證據、宣讀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的順序進行。進入法庭辯論後,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後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再由各方相互辯論。辯論之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4、依法做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二審程序。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依法提起二審程序。但須在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法人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狀應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交,並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二審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爲終審判決。

審判監督程序是當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而需要再審時所進行的程序。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再審,但須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

務工者若擔心訴訟時間太長,影響自己的生活,可以申請法院先予執行。

《民事訴訟法》規定,在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並且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1、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2、追索勞動報酬的;

3、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勞動仲裁不受理直接去法院3

一、勞動仲裁不予受理後能否到法院訴訟

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申請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爲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不受理直接去法院 第3張

二、申請勞動仲裁的程序

1、申請。首先申訴人應在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提出申請。當事人按仲裁委員會提供的《申訴書》填寫一式二份,附勞動合同、身份證複印件及相關的證據材料;申訴人系用人單位的,應附營業執照有效影印件。上述提交的材料系複印件的應帶原件覈對。

2、受理。自當事人提交符合填寫要求的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仲裁委員會將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通知當事人。

3、委託。當事人可以委託不超過二名的律師或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蔘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應明確委託事項和權限。

4、舉證。勞動爭議案件一般由申訴人提供證據;因用人單位應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責提供證據。

5、審理。雙方當事人應按仲裁庭指定的時間到達指定的地點參加庭審活動。申訴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按撤訴處理;被訴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仲裁庭可進行缺席審理並作出缺席裁決。

6、調解。仲裁員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在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7、裁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8、結案。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一般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如案情比較複雜的,經批准最多可延長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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