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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千萬不要調解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4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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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千萬不要調解,進行仲裁的時候一般都是需要提供證據的,證據對於案件的判決是非常重要的,在勞動爭議的案件中,勞動者想要取得理想的判決結果,就需要充足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下面看看勞動仲裁千萬不要調解及相關資料。

勞動仲裁千萬不要調解1

法律分析: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着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可以看出,以調解的方式解決勞動爭議,並非對案件增多的應對方式,而是勞動仲裁對勞動爭議處理原則。對於勞動者來說。

勞動爭議調解無需律師代理,所需要的時間也更短,不像申請勞動仲裁,受理、審理、上訴會花費很長的時間。而對於用人單位來說,通過調解可以減少勞動爭議賠償損失,避免勞動爭議的不良影響。

勞動仲裁千萬不要調解

還有就是,以調解處理勞動爭議,勞動雙方不用費盡心力進行舉證,也不知道對方掌握了哪些證據。當然,勞動爭議調解的前提,就是雙方需要自願接受調解。調解的結果一般也會比仲裁訴求要低一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千萬不要調解2

勞動仲裁必須調解嗎

1、勞動仲裁不一定要先進行調解,但必須要經過勞動爭議處理機關的仲裁,對於仲裁不服的.,纔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先協商,協商不成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申請仲裁,仲裁不服,提起訴訟。故協商、調解都不是必經程序,但仲裁是訴訟前的必經程序。

2、勞動爭議仲裁前調解是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仲裁前調解,即雙方當事人在進入仲裁程序之前,按照自願與合法原則所進行的調解,當事人在調解中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一方對調解協議反悔或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則可以選擇申請仲裁或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但無權直接將該調解協議作爲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依據。

3、雙方當事人在進入仲裁程序之前,按照自願與合法原則所進行的調解,當事人在調解中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一方對調解協議反悔或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則可以選擇申請仲裁或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但無權直接將該調解協議作爲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依據。

勞動仲裁千萬不要調解 第2張

勞動仲裁的裁決是怎麼規定的

1、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2、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3、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4、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5、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6、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2)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7、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8、申請勞動仲裁是通過司法途徑維護本人合法權益,所以不可能沒有用,如果仲裁裁決結果下來以後,勞資雙方都沒有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裁決只要發生法律效力,雙方就必須執行。

勞動仲裁千萬不要調解3

勞動仲裁開庭前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嗎

1、申請勞動仲裁前不需要先跟用人單位調解。調解不是申請仲裁的必經程序,但仲裁是申請訴訟的必經程序。

2、申請勞動仲裁後,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着重調解”的原則,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勞動爭議仲裁庭審流程

勞動爭議案件受理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並通過仲裁庭開庭對當事人的勞動爭議進行審理。具體過程如下:

1、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於開庭四日前,將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

2、當事人接到開庭通知後,應當準時參加仲裁庭審。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作缺席裁決。

勞動仲裁千萬不要調解 第3張

3、仲裁庭審理一般分爲準備庭審理和正式庭審理。對案情簡單、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明確的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庭可將準備庭和正式庭審理程序合併進行。對案情複雜、事實尚未調查清楚等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庭可以安排多次庭審。

4、準備庭爲正式審理前的程序性庭審,主要是確定當事人的爭議焦點、請求事項、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舉證方式,對事實進行簡單調查,並進行調解。

5、庭審結束,當事人應當對庭審筆錄確認簽字。對庭審筆錄在簽字時認爲要補充意見的,須經仲裁庭同意。無正當理由。拒不簽字的,由仲裁庭記錄在案,不影響庭審筆錄的效力。

6、在庭審中,申訴人撤回部分仲裁請求的,由仲裁庭記錄在案。對撤回的仲裁請求,仲裁庭不再處理。申訴人變更仲裁請求,由仲裁庭記錄在案。不影響案件審理的,按變更後的仲裁請求繼續處理。

7、申訴人新增仲裁請求或被訴人提出反請求,應當以書面形式另行提出,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立案審查。對應當受理的,仲裁庭可以併案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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