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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可以二次仲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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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可以二次仲裁嗎,我們作爲勞動者都應該瞭解,當勞動者在工作中和單位或者公司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但是並不一定能贏,那麼勞動仲裁可以二次仲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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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仲裁可以再次申請嗎

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勞動仲裁,按以下規定處理:

1、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的,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申請人自己撤訴的,之後申請人在仲裁時效之內再次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勞動仲裁可以二次仲裁嗎

二、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2號令,二○○九年一月一日)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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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以同一事項再次申請仲裁,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屬於一裁終局的終局裁決的,勞動者不服可以其它訴訟,用人單位只是由證據證明應當撤銷裁決的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用人單位申請撤銷一裁終局的裁決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內申請。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可以二次仲裁嗎 第2張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仲裁可以二次仲裁嗎3

一、怎樣申請勞動部門仲裁

勞動仲裁申請的流程:

1、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繫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繫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3、申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材料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對於仲裁申請書不規範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併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仲裁的時效有多久

員工在和單位出現糾紛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都是有效的。因爲勞動仲裁的時效性爲一年。

勞動仲裁可以二次仲裁嗎 第3張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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