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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申請勞動仲裁還受時效限制嗎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6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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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申請勞動仲裁還受時效限制嗎,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時起算,勞動仲裁時效爲一年,可能很多人對於勞動仲裁都不是很瞭解,以下了解第二次申請勞動仲裁還受時效限制嗎?

第二次申請勞動仲裁還受時效限制嗎1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

2008年5月1日後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但對於2008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的規定及適用《勞動法》。《勞動法》關於仲裁時效規定於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次申請勞動仲裁還受時效限制嗎

勞動仲裁時效是指勞動者或用人單位的權利遭到對方侵犯後,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仲裁機構予以保護的'權利。也就是說,一旦錯過仲裁時效,權利人的勝訴權就被消滅,即喪失了請求仲裁保護的權利。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直接向仲裁委申請仲裁,無須雙方同意。提出仲裁請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請書。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時,仲裁委應當受理。關於仲裁時效,勞動法規定的是60日。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仲裁委提出。

時效起算是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計算。當事人向仲裁委申請仲裁,須遵守這一時效規定。超過時效規定,當事人就喪失了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的權利,同時也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司法保護的權利,所以當事人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及時行使仲裁請求權。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

也就是說,爭議發生之日並不是非得以雙方當事人產生正面衝突爲標誌,而是從當事人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時,在法律上就被認爲是產生爭議之日,此時也就是仲裁時效的起算之日。

在本案中,時效應從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算。當時你雖並不知道自己有要求經濟補償的權利,但從法律要求的角度來說,推定你應知道。所以不能以你知道的時候開始起算

在仲裁時效內既沒有主張自己權利,也未及時申請仲裁,因而錯過了仲裁時效,則無論是否應獲得經濟補償金,都已喪失了勝訴權。

第二次申請勞動仲裁還受時效限制嗎2

依據實際情況,勞動仲裁的時效可以中斷和中止,仲裁請求可以同時提,分開提的,第二次的仲裁需要第一次仲裁結果的,可以中止審理。當事人最好儘早一次性提完全部的仲裁請求。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二次申請勞動仲裁還受時效限制嗎 第2張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次申請勞動仲裁還受時效限制嗎3

勞動仲裁可以二次申請嗎

不可以以同一事項再次申請仲裁,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屬於一裁終局的終局裁決的,勞動者不服可以其它訴訟,用人單位只是由證據證明應當撤銷裁決的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用人單位申請撤銷一裁終局的裁決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內申請。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二次申請勞動仲裁還受時效限制嗎 第3張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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