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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可以分兩次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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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可以分兩次申請嗎,在一些勞動的糾紛時就會涉及到勞動仲裁的問題,一般在東勞動者申請了勞動仲裁之後是會出現退回的情況,那麼問題就來了,勞動仲裁可以分兩次申請嗎?

勞動仲裁可以分兩次申請嗎1

一、勞動仲裁可以再次申請嗎

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勞動仲裁,按以下規定處理:

勞動仲裁可以分兩次申請嗎

1、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的,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申請人自己撤訴的,之後申請人在仲裁時效之內再次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二、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2號令,二○○九年一月一日)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勞動仲裁可以分兩次申請嗎2

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勞動仲裁裁決後,當事人不能再以同一事實再申請勞動仲裁,否則不予受理;勞動仲裁後,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雙方依法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法律分析

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當事人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沒有提起民事訴訟,已經喪失了訴權,裁決書已經方式法律效力,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如果裁決書確有錯誤的,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上一級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糾正。也可以在執行程序中,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不予執行,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之後可以起訴,也可以申請重新仲裁。

勞動爭議案件超過仲裁時效即喪失勝訴權。就勞動爭議案件而言,只要當事人申請了仲裁,仲裁裁決書送達後15天內向法院起訴,法院就應當立案受理,不應當通知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

勞動仲裁可以分兩次申請嗎 第2張

如果勞動爭議案件超過了仲裁時效,仲裁委裁定不予受理,而法院以其未超過訴訟時效受理,並對其實體進行了裁決,那麼,仲裁時效爲60天的規定就失去了意義,勞動爭議仲裁也就形同虛設。所以,勞動爭議案件超過了仲裁時效即喪失了勝訴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第八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勞動仲裁可以分兩次申請嗎3

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沒有可比性。勞動監察是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勞動保障法律規定監督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爲的舉報和投訴,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爲。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

實踐中,如果與用人單位產生糾紛時,可以先將情況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反映和投訴,如果糾紛仍得不到解決,再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勞動仲裁可以分兩次申請嗎 第3張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覈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覈鑑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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