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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買到假貨平臺有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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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買到假貨平臺有責任嗎,線上購物一個不足之處就是如果消費者買到假貨很難維權,不能知道他在哪裏,有時候客服磨磨蹭蹭,不把你的耐心耗盡不罷休,這時候我們應該採取更強硬的手段,瞭解關於平臺買到假貨平臺有責任嗎

平臺買到假貨平臺有責任嗎1

法律分析:如果電商網站銷售假貨,消費者是有權要求退貨的。對於是否可以獲得賠償,要看電商網站之前是否做出相關承諾。 目前消費者在維權中最關鍵的環節是:1、假貨的認定;2、是否能夠證明貨品購買的來源。有些消費者在購買商品之後,把發票等關鍵證據丟掉,維權就會有一定的問題。 在假貨的認定上,某些假貨,例如化妝品與真品之見的區別比較模糊,而且缺乏專業的鑑定機構,認定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難。在這個問題上,不建議採用事後維權的方式來解決。消費者在購買時,應該注意一些事前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三十八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爲,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從合同義務上看,如果電商網站銷售假貨,消費者是有權要求退貨的。對於是否可以獲得賠償,要看電商網站之前是否做出相關承諾。 目前消費者在維權中最關鍵的環節是:1、假貨的認定;2、是否能夠證明貨品購買的來源。有些消費者在購買商品之後,把發票等關鍵證據丟掉,維權就會有一定的問題。 在假貨的認定上,某些假貨,例如化妝品與真品之見的區別比較模糊,而且缺乏專業的鑑定機構,認定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難。在這個問題上,不建議採用事後維權的方式來解決。

平臺買到假貨平臺有責任嗎

消費者在購買時,應該注意一些事前事項。

1.今年1月1日起,《電子商務法》正式施行,網購、代購不再無法可依。

2.一般情況下,我們網購時和商家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係,平臺只是信息提供方,商品質量問題主要還是去找商家;

3.這種情況下可以直接找平臺索賠:當平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商家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爲,沒有采取必要措施,要與商家承擔連帶責任。

意思是,如果平臺知道商家賣假冒商品,取得沒有去理會,仍然讓他在上面賣;或者雖然一開始不知道,但是都有消費者投訴或者媒體都在曝光了,你作爲平臺仍然沒有對商家和商品採取阻止他們繼續銷售的行爲,我的權利受到侵害,那我既可以找商家賠,也可以直接要求平臺賠償。

只不過,這種情況下,我們需要收集好證據,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維權。

平臺買到假貨平臺有責任嗎2

連帶責任改爲補充責任

自電商法立法啓動以來,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條款就不斷加碼。三審稿中,電商平臺“打假”責任進一步加強,明確了兩個“連帶責任”。

◆第一個連帶責任爲:“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爲,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第二個連帶責任爲:“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覈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這兩個條款被形象地稱爲“打假條款”。記者注意到,四審稿保留了上述“打假條款”的第一個連帶責任,但是將第二個“連帶責任”改爲了“補充責任”。8月28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電商法草案,一些委員對於上述修改產生質疑。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徐顯明認爲,這一修改使原來的電商與消費者權利相平衡的狀態被打破了。減輕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責任,減弱了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電商應履行的義務不履行,本身就有過錯,理應承擔侵權責任。在法理上,等於電商與平臺內經營者共同形成侵權,其責任就應是共同責任,目前的改動是個倒退。

“呼應一下徐顯明委員的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蔡昉表示,在電子商務的三方當事人中,消費者應該說是最弱勢的,第二弱勢的是電商經營者,最強勢的是平臺經營者。這種改動能夠看到平臺經營者的意願得到了反映,但需要注意的是,保護消費者應該是第一位的。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徐輝在介紹草案修改情況時說,一些社會公衆、電商平臺企業和法院的同志提出,草案三審稿關於電商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給平臺經營者施加的責任過重,建議將“承擔連帶責任”改爲“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與現行的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相一致,因此四審稿草案做了相應修改。

平臺買到假貨平臺有責任嗎 第2張

專家:需依案情定責任

“(連帶責任改爲補充責任)談不上是開倒車。”薛軍對記者表示,我國侵權法規定的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就是要承擔補充責任,此次修改與侵權法相一致。但根據具體情況,電商平臺也會有承擔連帶責任的時候。比如,在食品安全法中就規定了平臺相應的連帶責任,且食品安全法屬於特別法。按照“特別法優先適用”的原則,就直接優先適用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而不適用電商法的相關規定。

記者注意到,食品安全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電商法草案四審稿中第二條也明確,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薛軍表示,從目前的電商法草案來看,對消費者權益是有保障的,侵權人要對消費者負責。在此情況下,規定補充責任,能夠更好對侵權人和平臺責任進行確定和劃分。而平臺具體應負什麼責任,要根據案件情況來定。未來要進一步探索安全保障義務的'強度及認定標準。

平臺買到假貨平臺有責任嗎3

電商平臺買到假貨,誰負責?

網購因其購物便利,快捷,已然成爲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原本默默無聞的雙11,雙十二竟也成爲現代年輕人值得慶祝的節日——購物狂歡節。滿足了大包小包的購物慾網後,一些煩惱可能也隨之而來:買到了假貨,卻投訴無門。

電商平臺因其開放,多樣,廉價性,不合規產品,假貨屢見不鮮,也開始成爲假貨滋生的溫牀。雖然,很多商家承諾:假一賠十,但不排除這僅僅是一種博取信任的營銷手段。相比線下實體店維權訴訟就直接容易的多了,“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而想在電商平臺維權似乎總顯得撲朔迷離,異常曲折,進退維谷:或者聯繫不到客服,或者責任推脫;聯繫到客服,找到商家的個人信息和電話,商家又抵賴,平臺推脫,投訴無門......並且,網上購物往往消費額度不大,但維權卻要耗費大量的時間,資金,精力。很多人疲於消費,往往就此自認倒黴,主動放棄維權。由此也引發了消費者對平臺,商家的質疑和不信任。網購買到假貨,該誰來負責,怎麼能減少我們的損失呢?成了大家最爲關心的話題

在經濟學和法律學中,提到責任歸屬,經常會借鑑漢德公式的思路。

1、誰之過——漢德公式

漢德公式源於“美國訴卡羅爾拖船公司案”。案件中,有一輛駁船Anna C,它跟其他幾艘船一起綁在碼頭上。這時候有家公司要拖走其中的一輛,於是卡羅爾的員工解開繩索,拖走了這輛船,但在重綁時,沒有把繩索繫好,Anna C 不知不覺飄出海岸。

隨後,Anna C就意外被一艘油船撞壞了,但是油船上的人卻沒有發現它,Anna C就在海上孤零零的漂泊了21個小時,最後沉沒。隨後才知,Anna C上裝的是慢慢一船美國政府的麪粉。於是乎,美國政府就把卡羅爾拖船公司告上法庭。

你看,這個案子很有意思,值得細細品味:最初的肇事者是卡羅爾公司,是它沒有綁好Anna C,導致Anna C掙脫繩索飄出;但對Annc造成致命傷害的確是那艘油船;可悲的是,直到船被撞壞以後,大家才知道里面的東西很值錢。一船麪粉就這麼沒了,誰之過?一時好像很難裁決。

漢德法官就此就提出了它的看法,這真是一個拍案叫絕的好思路:他的中心思想是:一件事情所涉及的各個當事人,及他們承擔的責任,跟他們避免意外所要付出的成本相關。那些越容易避免意外的人,他們所要擔負的責任越大。譬如,在鐵路旁曬亞麻,濺出的火星把亞麻燒個精光,承擔責任的,應該是農民,因爲農民避免意外所需的付出成本小很多,他只要把亞麻移到安全地帶就可以了,但是火車停運,那得損失多少啊。

漢德法官,還把他的想法用公式寫出:

B=P*L

B:避免意外的成本

P:意外發生的概率

L:意外所產生的損失

根據這個公式,漢德法官認爲,卡羅爾公司有直接責任,他沒有把繩子綁好,導致Anna C被撞壞。美國政府似乎看上去什麼也沒做,但根據漢德公式,因爲船上的麪粉很值錢,所以才使得意外發生時,造成的損失巨大。卡羅爾公司不知道船上的貨值錢,油船也不知道船上的東西值錢,但是美國政府知道,他知道東西這麼值錢,就不該什麼都不管,他只要派人時不時的到船上查看一下,就能及早避免損失,所以美國政府也有責任的。

平臺買到假貨平臺有責任嗎 第3張

2、過之大小

回到最初的問題,在電商平臺買到假貨,到底責任歸誰?根據漢德公式,商家賣假貨,假貨的概率100%,毫無疑問,它有嚴格的直接責任。

這一項交易,還涉及到了電商平臺,根據漢德公式,“賣假貨”也在他們可預見的範圍內,所以他們也有責任。

02當然,根據漢德公式以後,似乎個人也是有責任的,如果你就喜歡撿便宜,平臺上那些越便宜的東西,管理越粗糙,越毫無保障。

如此看來,各方可能都有責任,但這個責任有多大呢?漢德公式給我們提供了思路,卻無法量化各方責任輕重。試想:如果把責任完全歸消費者,讓電商平臺自由放任,那消費者得花多大的精力去甄別產品的好壞,今天買空調,爲了不買到假貨,我得是個空調專家,明天買雞肉,難道還得成養雞專家麼?爲了避免賣到假貨,消費者得學習了這個,還得學習那個,這跟我們“分工合作,各有所長”的社會運作,背道而馳,消費者所要付出的成本也太高了。

如果把責任完全由平臺呢?起初它可能會提高入駐商家的准入門檻,採取一些小措施,譬如抽查產品的合格度;如果假貨很多,那它還得成立專門的“打假小組”,找很多的專家,做很多獨創性的技術,但這會讓它付出很多的管理成本。平臺的本質也是爲了賺錢,謀取利益,他也需要考慮收入與支出。如果“假貨”讓它承擔了很多過重的不可預見的負擔,消磨了他們過多的精力和利潤,就有可能選擇退出市場,退出市場對所有人都不是一件好事,畢竟像淘寶,京東,唯品會給帶動了經濟繁榮,使得我們的生活更便利,更美好。難道爲了避免賣到假貨,就要關閉它們,讓他們不復存在麼?

有人說,商人唯利是圖,有時候不管產品質量好壞都往外賣。這時候讓政府來管管吧。它是非盈利機構,產品賣多賣少都沒關係,讓這個組織對產品的質量做監管,就能使產品的質量不受盈利的動機所影響。但對銷售利潤沒有任何牽連的官員,雖然不追求利潤,但是他們追求產品的安全,並且甚至可能是致安全。政府的管理也是有限的,如果讓他們負擔太多的責任,勢必也會物極必反,結果可能就是延長產品的審覈時間,要麼就頒佈一些高度防禦的政策,這也會大大限制了電商平臺的發展空間,反而事與願違。

3、過之權衡

當我們把問題放在當下的生活環境中時,還得從具體的社會約束條件,彼此的博弈中相互權衡,綜合考量。我們要追求的,不是單獨某一方責任的最大化,而是整個電商平臺治理的社會總成本的最小化,它的利益最大化。我們的初心是讓網絡購物更加規範安全,讓消費者購買也更舒心,讓涉及到的每一方都能效益最大化,損失最小化。

可以看一個實際生活中的案例,譬如,最近澎湃網上一篇關於電商平臺售賣有問題的“遛娃神器”的報道。_forward_2850895

央視《每週質量報告》曝光的“遛娃神器”兒童輕便通車,抽樣百分之百存在安全風險問題。當記者以顧客的身份向這10個商家進行諮詢,客服或以“質量檢測證明在廠家”,或以“我是新來的客服,我也不懂”,或以“我們客服這裏沒有質量檢測證明”等爲由拒絕提供質量檢測證明。

相關律師認爲,在這個事件當中:生產者,銷售者,電商平臺都有責任。

“遛娃神器”屬於存在危及人身,危及他人財產安全的缺陷產品,一旦造成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話,應承擔嚴格的賠償責任。

銷售者有責任:作爲銷售者,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承擔賠償責任,但銷售者如果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不必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電商平臺也有責任,如果其質量有問題,電商平臺可以斷開鏈接、停止售賣等。並且消費者可要求平臺提供銷售者信息,網絡交易平臺無法提供的,消費者可要求平臺承擔責任。

若網絡交易平臺明知“遛娃神器”存在產品質量缺陷依舊爲銷售者提供服務,卻並未採取必要措施,應與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政府也針對網購,電商等頒佈了《電子商務法》,讓監管落地,違法必究。它的出臺一來消費者網購更放心,二來也爲了營造一個更加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三來也爲了讓遵紀守法的平臺能運轉的更好。

到底責任在誰,責任有多大時,我們不能一刀切,得在消費者,電商,政府部門之間做合理的分攤,是需要全局綜和考量的。在這裏沒有誰是完全免責的,也沒有誰是負全責的,誰更善於處理哪方面的問題,誰就來承擔哪方面的責任。這樣的結果將是一個平等的,協同治理的生態,而不是一個自上而下的命令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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