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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首付是誰付的房子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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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首付是誰付的房子歸誰,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用共同財產購買,婚前購買不屬於夫妻共同的財產,婚後購買的纔會算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婚姻法規定首付是誰付的房子歸誰。

婚姻法規定首付是誰付的房子歸誰1

房子歸兩人,只有婚前財產才只屬於個人,婚後財產屬於夫妻雙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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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擴展資料: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

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規定首付是誰付的房子歸誰2

首付房子歸屬有哪些規定

一、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分清房產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如果婚前就製備好了房子,那麼房產證上寫了誰的名字,就屬於誰。結婚前男方買房,應屬於男方的婚前財產。

假如離婚,房子應歸屬男方,除非把房子做個公證,證明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在結婚後買房,如果還是男方出錢的話,

在辦房產證的時候,根據新規定,若夫妻雙方都在場,且女方要在場簽字,那麼應是夫妻雙方共用財產。

二、婚前買房,如果男方父母出全資買房,也沒有明確表示房屋是贈與夫妻二人,那麼房子是沒有女方份額的。

但是,如果是婚後男方父母全資買房,沒有明確表示是贈予男方一人的`話,房子是贈予夫妻二人的,爲夫妻共同財產。

三、如果還沒結婚,只是戀愛期間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無論是誰出錢購房的房屋,即使沒有書面約定,但存在婚前購房協議,

那麼協議有效,若中止共同購房,則按照協議,雙方各自取回所出房款。

四、婚後共還貸,誰付的首付,房子就歸誰,另一方則可以獲得與當年還貸支出相應比例的現金,增值部分也是根據雙方婚後的還款比例來分割的。

五、判斷房屋所有權,不僅僅是看獲取產權證的時間,更重要的是何時、何人支付的購房款,因爲支付購房款是取得房屋產權的實質要件,

領取房產證只是取得房屋產權的形式要件。當然,對於婚前以及婚前的財產,夫妻雙方可以通過書面形式來約定歸誰所有,

但如果沒有約定,依然是誰付錢,就歸誰。就算結婚後纔拿到的房產證,也不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婚姻法規定首付是誰付的房子歸誰 第2張

但如果雙方在婚前對房產的歸屬進行公證,表明房屋的歸屬屬於夫妻共同房產,法律予以支持。

在離婚的時候可以進行共同分割和協議處理,但這其中還包括房貸的未進行償還結束後的相關問題。所以雙方還是要在房屋問題上進行明確的協商。

婚姻法規定首付是誰付的房子歸誰3

一、《民法典》男方首付女方還貸房產屬於誰?

1、一方出資、登記在雙方名下

對於一方出資,雙方都登記的情形,一般會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不動產的登記制度,只要房產證上出現了名字,他(她)就有份。對於這種情形,不管另一方是否出資,但房產證上已經登記了他(她)的名字,

則該房產應爲夫妻共同財產。至於如何分割,可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未約定按份共有的,可認定爲共同共有,即人們常說的“對半分”。

不過,這也並非絕對,對於這種情形而言,還會適當考慮到出資人的具體情況,因此離婚分割該房產時,出資一方可適當多分。

2、一方出資、登記在一方名下

對於婚前以個人名義買房並申請按揭貸款的情形,如果房產證上只登記在一個人的名下,那麼該房屋仍爲其個人財產,即人們常說的“婚前財產”。

同樣,按揭貸款爲其個人債務,即使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但並不改變該房屋爲個人財產的性質,

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爲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爲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有口頭約定,雙方沒有爭議的,離婚時應當按照相關約定處理,

但是規避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2)夫妻分居後,分別管理、使用和獲得的財產,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額懸殊的,分得財產多的一方應當補足。

(3)主張爲一方個人財產的,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只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但可能因爲一方有過錯等原因分配不等。

婚姻法規定首付是誰付的房子歸誰 第3張

(5)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協議,在離婚後正式生效,且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不能以協議對抗第三人,如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

(6)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爲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但是誤將個人財產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隱藏、轉移的,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7)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產的,可以先就離婚案件和已經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

對一時難以查清的財產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不影響離婚案件的審理。

(8)屬於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適用正常離婚程序的處理方式;屬於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總而言之,有很多人之前對於這種情況的想法完全就是錯誤的,再有一部分人的印象當中就認爲自己只要參與了還貸,

無論如何該套房產都不應該只界定爲其中一方的。但是《民法典》中還是保障了不動產登記的法律效力,所以,女方既然有幫助還貸,最好在一開始的時候就要求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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