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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時效過了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4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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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時效過了,我們都知道解決糾紛的最有利方式就是申請制裁,但是當事人可能會因各種各樣的原因而耽誤仲裁時效的情況,那麼勞動仲裁時效過了怎麼辦?

勞動仲裁時效過了六年1

一、法院對勞動仲裁時效已過怎樣認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後超過一年申請勞動仲裁的,就超過仲裁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仲裁時效過了

二、仲裁與勞動爭議“仲裁”有何區別

1、在機構設置方面,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按行政區劃分別在縣、市和市轄區等設立的處理勞動爭議的特別機構,其常設辦事機構設於各同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內。

2、在受案範圍方面,仲裁涵蓋民事、經濟的絕大多數領域,包括各類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勞動爭議仲裁僅限於勞動爭議。

3、在管轄方式方面,仲裁實行協議管轄,當事人可自主選擇訴訟或者仲裁,也可自主選定仲裁委員會;而勞動爭議仲裁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當事人之間發生勞動爭議後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必須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且當事人之間無需訂有仲裁協議。

4、在裁決效力方面,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是非終局性的,當事人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仲裁時效過了六年2

勞動仲裁時效過了規定期限,能否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正2001)14號)第3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82條的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60日期限爲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勞動仲裁時效過了 第2張

此規定賦予了人民法院最終確定申請仲裁時效的權力。《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7號)第23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這一規定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於時效中止的規定衝突,根據後法優於前法,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生效後應當以其爲準,不再援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關於這個問題規定。

也就是說,在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致使當事人不能依照時效規定申請仲裁的,適用時效中斷制度,時效期間從時效中斷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後,在合併計算的時效期間內,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而繼續計算後超過時效期間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不予受理。

實務中處理此類問題需注意:

(1)應當確定當事人的仲裁申請是否超過了時效期間,是否存在時效中斷或者中止的情形,是否屬於因拖欠勞動報酬而發生的爭議。

(2)如果當事人的仲裁申請確已超過時效期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書。

(3)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9條的規定,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此應當受理。

對於確已超過仲裁時效,又無時效中斷或者中止事由的,應當依法駁回訴訟請求。

勞動仲裁時效過了六年3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了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對於超過仲裁時效在仲裁機構不予受理又起訴至法院的,法院如何處理呢?

我們知道,目前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是兩年,那麼勞動爭議在超過仲裁時效一年後,又不服仲裁訴至法院,是否需要再考慮訴訟時效呢?

就仲裁時效性質來說,筆者認爲其與訴訟時效性質無異。其在程序上、效果上均是相同的。依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爭議中,仲裁程序是訴訟程序的法定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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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從程序上的兩者銜接來說,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期間可以說就是它的訴訟時效。如果超過此期間,經仲裁處理而不服,當事人向人民法院再提起訴訟的,理當引起超過訴訟時效的同樣後果—勝訴權的喪失。此時,法院依法應予受理,但在被告方抗辯訴訟時效經審查確已超過仲裁時效且無中止、中斷、延長等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還有人認爲這種情形下,當事人起訴至法院時,應適用民事訴訟的兩年時效制度。筆者認爲,按此邏輯,超過仲裁時效導致仲裁勝訴權的喪失時,其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只要兩年的訴訟時效未屆滿,當事人不會產生超過時效的不利後果。明顯,仲裁時效的規定這樣豈不多餘?直接規定訴訟時效就可以了。

再者,我國《勞動法》司法解釋也規定了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訴訟時效制度是民事訴訟中的基本法律制度,其建立是爲有效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法諺有云:“法律不保護在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也爲保護法律的公平公正,維護社會穩定和安全。

在此,我們要提醒的是:作爲當事人,在勞動爭議發生後,需要及時行使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一年內,及時向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避免產生因超過仲裁時效而產生不利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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