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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籤勞動合同而且仲裁輸了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9.56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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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籤勞動合同而且仲裁輸了,一般我們都是會和用人單位簽署合同的,很多勞動者在工作中有遇到被公司侵權的行爲,都會希望能夠爲自己維權,但是卻遇到了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導致申請到的勞動仲裁的裁決也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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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籤勞動合同仲裁輸了怎麼辦?

如果因爲沒能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事實,導致勞動者在勞動仲裁中輸了的,可以再重新積極準備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材料,去相關法院提起訴訟,以爭取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法》第82條的規定,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那麼,如果有異議,根據《勞動法》第83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0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可見,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間向人民法院起訴。

未籤勞動合同而且仲裁輸了

二、勞動關係的證明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規定,你與單位就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同時,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建議你注意保存出勤記錄、工作證、服務證、工資單、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資料,作爲確認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及時要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如單位拒不簽訂,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的規定,事實勞動關係亦適用勞動法。

如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仲裁輸了絕對不是單純的就因爲沒有籤勞動合同就決定的,除非是自己沒有收集其他足夠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不過仲裁輸了不是就沒有救濟的途徑了。

自己應該總結勞動仲裁輸掉的原因,然後提起民事訴訟之前要做好充分的準備的,如果沒有新的證據就只能按照仲裁結果執行的。

未籤勞動合同而且仲裁輸了2

起訴解決。

未籤勞動合同仲裁怎麼做

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複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或營業執照複印件(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立案後,開庭,然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

勞動者應當蒐集自己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打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爲你辦理的暫住證。

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只要確定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以及入職日期,一般仲裁委都會仲裁勞動者的雙倍工資。

未籤勞動合同而且仲裁輸了 第2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在勞動仲裁過程中,雖然勞動合同是一種很重要的證據,但並不是沒有勞動合同就無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勞動仲裁過程中,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這是和民事法律訴訟中最大的區別,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但勞動者仍需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其他基礎證據,如工服、名片等等。

贏得勞動仲裁還是應當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在此小編提醒大家在進入單位時一定要簽訂合法的勞動合同,確保自己的利益。

未籤勞動合同而且仲裁輸了3

未籤勞動合同仲裁輸了時,勞動者有以下解決方法:

1、先與公司協商一下;

2、協商不成的,可以再重新積極準備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材料,去相關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者應該積極保護屬於自己的權益,並通過法律途徑合法的維護自己的利益。

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一種情形: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爲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爲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未籤勞動合同而且仲裁輸了 第3張

第二種情形: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爲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關於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依法需支付的額外一倍工資的性質,目前司法實踐中基本上達成共識,該“工資”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工資,不是勞動者因提供勞動而獲得的勞動報酬,而是基於用人單位違法行爲派生出來的一種法律責任。

帶有賠償金的性質,因此,勞動者主張該“工資”,受一年仲裁時效的限制。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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