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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籤勞動合同口頭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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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籤勞動合同口頭辭職,作爲勞動者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非常重要的,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但是有些人並不瞭解這些,以下分享未籤勞動合同口頭辭職。

未籤勞動合同口頭辭職1

沒簽勞動合同口頭離職是否有效

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屬於用人單位違法,勞動者隨時可以走人。

不籤勞動合同的後果是怎樣?

一、未簽訂合同並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爲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只要發生了用工行爲,與員工形成了勞動關係,即使是沒有籤勞動合同書,員工就享有勞動法上規定的各項權利,單位也負有勞動法上的各項義務。

其中,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就是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的強制性法定義務。假如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單位繳納,甚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二、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係(辭退員工)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

而如果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則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未籤勞動合同口頭辭職

三、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者賠償

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單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員工承擔爲違約責任(如違約金等)。

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責任。

四、不籤勞動合同不利於單位保護商業祕密

商業祕密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單位必須對所謂商業祕密採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簽訂專門的保密協議,是對商業祕密採取保密措施的表現形式之一。

如果沒有簽訂保密條款或者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的範圍和法律責任,單位就難以證明哪些屬於商業祕密,是否已對其主張的所謂商業祕密採取了保密措施,從而有可能不被認定爲商業祕密。

這對企業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

未籤勞動合同口頭辭職 第2張

五、不籤勞動合同造成員工損失的,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因爲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工傷、醫療等待遇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同時還要支付25%的額外賠償費用。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給予行政處罰等等。

六、用人單位可能面臨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單位改正,並可以給予罰款的處罰。

未籤勞動合同口頭辭職2

未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口頭辭職

可以的,建議用書面形式辭職。

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種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要不到賠償的情形

1.簽署過空白或者單方勞動合同的情形

在實踐中,許多勞動者過來諮詢說,自己簽署過勞動合同,但是自己手裏沒有,公司有,或者簽署的時候,合同中沒有對工資,崗位,合同週期作出約定,都是空白的,甚至有的勞動者只是簽字,也沒有寫簽字時間,這種情形我們一般稱爲空白合同或者單方合同。

在勞動仲裁審理中,單位一方可以拿出該合同,有的時候甚至篡改該合同日期,來主張簽訂過勞動合同,拒絕支付雙倍工資,因此這種情形,勞動者一般是得不到賠償的。

未籤勞動合同口頭辭職 第3張

2.勞動者沒有證據來證明雙方存在勞動合同關係的情形

一般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公司一般也不繳納社會保險,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等。如果勞動者手裏沒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雙方存在勞動合同關係,是很難得到雙倍工資賠償的。

我們每天接待的諮詢的當事人屬於這種情形是最多的。許多勞動者認爲有同事證人作證,有名片,工服等就可以證明自己是公司員工,其實這是一個錯誤的.認識

因爲一般只有這一類的證據,勞動仲裁委或法院一般是很難作出勞動關係成立的判定,理由這些不具有足夠性,證人可能有說謊可能,名片工服都可以在市場上隨意得到。

3.超過時效的情形

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超過了1年,那麼就認爲過了仲裁時效,不能得到雙倍工資,筆者不同意這種觀點,認爲應該以離職的時間作爲仲裁時效的起算點

否則就出現了某個公司一年不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支付雙倍工資,而兩年或者三年不簽訂勞動合同反而就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約違法越獲利的情形,明顯不符合法律精神和公平原則。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也只能順應法院的習慣做法。

在這個情形下,一般很難拿到經濟賠償。

未籤勞動合同口頭辭職3

沒簽勞動合同口頭離職有效,但其實勞動者也可以去追究公司不爲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相關責任。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員工離職分爲兩種:

1、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企業提出離職申請;

2、企業因爲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不合格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企業方提出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勞動關係的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未籤勞動合同口頭辭職 第4張

律師解析: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爲。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爲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未籤勞動合同口頭辭職 第5張

原勞動部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爲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可能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

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滯留在原用人單位,會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正常的錄用手續,拿不到包括檔案在內的個人材料,也不能繳納勞動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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