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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不予受理後超過15日還能起訴嗎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3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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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不予受理後超過15日還能起訴嗎,勞動仲裁的時候是需要準備好一些資料的,勞動仲裁是處理勞動糾紛的法律途經,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勞動糾紛都適合勞動仲裁的情況,下面看看勞動仲裁不予受理後超過15日還能起訴嗎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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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仲裁不予受理後超過十五日不能再起訴了,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當事人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沒有提起民事訴訟,則已經喪失了訴權,裁決書法律效力已經生效。勞動爭議案件超過仲裁時效即喪失勝訴權。

就勞動爭議案件而言,只要當事人申請了仲裁,仲裁裁決書送達後十五天內向法院起訴,法院就應當立案受理,不應當通知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超過仲裁裁決規定的十五天期限,就不能向法院起訴了。即使起訴,法院也不會立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後超過15日還能起訴嗎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不可以了,超過仲裁裁決規定的十五天期限,就不能向法院起訴了。即使起訴,法院也不會立案受理了,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後超過15日還能起訴嗎2

勞動仲裁過了15天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不可以起訴,但是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進行判決,起訴應當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後超過15日還能起訴嗎 第2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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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仲裁不予受理通知的起訴期限

1、勞動爭議申訴人收到勞動仲裁裁決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爲15日,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不同於仲裁裁決書。

2、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申訴人收到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未規定具體期限。

二、勞動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

勞動爭議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有:

1、申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

2、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無直接利害關係;申請人不是勞動仲裁的當事人;申請人不是死亡職工的法定繼承人及利害關係人。

3、爭議內容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4、爭議不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

5、仲裁申請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時效

6、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不符合要求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爲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後超過15日還能起訴嗎 第3張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範圍

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案範圍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經辦社會保險事務過程中,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爭議,如補繳、漏繳、欠繳、延繳社會保險費、辦理退休手續、確認工齡等;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以及因住房公積金產生的爭議;

(三)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傷殘鑑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四)如用人單位已經破產,因主體不存在不予受理;

(五)政府主管部門主持或主導改制企業的糾紛,屬企業制度改革中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現的特殊現象,不是履行勞動合同中的問題,由此引發的糾紛,一般應當由政府相關部門按照企業改制的政策規定統籌協調解決,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

(六)與企業主管部門產生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範圍;

(七)其他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處理的事項。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哪些勞動爭議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要處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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