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娛樂資訊 > 開心樂園 > 求職中的一些陷阱

求職中的一些陷阱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89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求職中的一些陷阱,因爲各種各樣的原因很多人都是會跳槽的,在找工作的時候,我們會發現有很多的事情需要注意的,而且陷阱也是有很多,求職中的一些陷阱,一起來看看吧。

求職中的一些陷阱1

1、推薦工作式陷阱

主要方式:這種欺騙行爲,主要是一些掛着職業介紹所的介紹工作地方,或者是假稱學校的老師之類和你扯得上一點關係的人,他們一般號稱在某公司有認識的熟人,能給你推薦工作,只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這些騙子一般會主動出擊,要求幫你推薦工作,但是前提是你得繳納“推薦費”。繳納完推薦費之後,要不就是根本就不能再找到人,要不就是拿到推薦信以後,前去應聘,你發現推薦信並不起作用,或者目前這家單位根本不招聘這個職位。

2、收費式陷阱

主要方式:還有一些公司在招聘的時候,以招聘錄用爲藉口,徵收一部分的押金或者是保證金,或者以入職培訓的名義,騙取求職者的財物。這類詐騙在輕鬆許諾工作機會的同時,對方就會對你提出收費要求。國家相關法律有“用人單位不得以收取押金、保證金、集資等作爲錄用條件”的明文規定。

3、信任式陷阱

主要方式:還有一些詐騙分子,這很好地利用了大學生現在的一些不樂意幹活,只是想掙錢的心理,用一些輕鬆的網上工作來招聘大學生工作。許多學生在相信後,騙子會先用一兩次的甜頭騙取學生的信任,之後再利用信任伺機作案。這類陷阱需要學生擦亮眼睛,提高警惕,不輕信他人,也不要在嚐到甜頭後就失去戒心。

求職中的一些陷阱

4、試用期式陷阱

主要方式:這種方式就是,試用期的時候工資很低,讓一些新人根本就熬不過試用期,然後辭職之後再同樣的方式招人,周而復始,降低成本。另外一種手段就是非法延長試用期。《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5、虛假廣告陷阱

一些用人單位在招聘會上爲了招到條件較好的畢業生,會誇大或隱瞞自己的某些情況。比如:在發佈招聘信息時,往往故意擴大用人單位規模和崗位數量,進行虛假宣傳;或者把招聘職位寫得冠冕堂皇,不是“經理”就是“總監”,但實際上卻只是“辦事員”、“業務員”,根本沒有廣告上寫的那麼誘人。

6、協議陷阱

就業協議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在畢業生就業擇業過程中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就業協議一經簽訂,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按照有關規定,就業協議不能代替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這樣就可能在畢業生和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糾紛。

求職中的一些陷阱2

1、打着招聘的幌子來騙錢

由於近幾年許多國有企業經濟的持續滑坡,導致了大部分人下崗分流,同時也產生了不少無業遊民。這些無業遊民爲了能夠維持生存,不得不出來以騙錢的方式來謀生。於是有些不法分子就打職業介紹所的牌子來介紹工作。他們往往在爲畢業生介紹工作的時候,首先要前來應聘的畢業生交取一定的報名費。

一旦報名費騙到手後,他們或者用若干藉口將應聘者支走,或者假戲真做,把交了報名費的應聘者帶到一個臨時串通好的一家個體私營單位甚至根本不存在的單位,去做一些根本無用的工作,例如去推銷產品,或者聯繫什麼業務等,而且提出業務成功以後,才能得到工資或者其他待遇。

最後,這些應聘者自己可能認爲待在這裏沒有前途,或者知道自己已經上當,只好中途辭退該項工作。筆者,曾經採訪了一位剛剛走入社會的一位學生,他說他與同班的幾個學生,畢業後一起到南方某個城市打工,由於人生地不熟,他們就通過當地的一家職業介紹所介紹,到當地的某個公司應聘。應聘時,公司首先先要每人交50元報名費,交過報名費以後,該公司也裝摸作樣地要求他們把自己的求職資料留下來,說是根據條件擇優錄用,並說回去後等他們通知去上班。但以後再去找他們的時候,公司卻說他們的條件不合格,無法錄用。

2、借招聘會來宣傳自己

在新的就業分配模式下,國家爲了保證各位畢業生能順利找到單位,於是要求各個地方人事部門要定期組織一些人才交易會。在所有的參加交易會的招聘單位中,有的單位根本不需要招聘任何人,但迫於政府部門的.壓力,也裝摸作樣地在交易會現場設置一個招聘攤位。

但他們到了交易會現場後,不是來進行招聘,而是利用人頭攢動的人才招聘會來宣傳自己,把自己單位的一些廣告宣傳單分發給各位應聘者。因此,每逢有影響力的大型招聘會,知名的大公司、大企業都非常重視對展臺的佈置,但招聘會的功能到了有些企業那裏就變得喧賓奪主起來,直至演變爲招聘是假,提高企業知名度是真。

3、交證交錢抵押

有些用人單位常要畢業生交出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或交培訓費、保證金爲由讓就業者交一定數額的押金,結果用工單位炒人時以種種理由拒退財物,而就業者對單位不滿意要求辭職時,單位又以不退抵押財物要挾,使打工者進退兩難。

4、引誘畢業生去做非法事情

對於那些剛剛走出校門的學生來說,他們往往對社會還沒有一個很真實的認識,凡事都很理想化。因此,有許多非法分子可能會抓住畢業生的這些弱點,利用介紹工作爲名,把畢業生引誘到一個人生地不熟的地方,然後要求他們去做一些非法的事件,例如販毒、賣淫等,如果他們不答應,他們往往就會採取暴力相威脅,或者不給他基本生活費,讓他無法生存。這樣的事例,在各種媒體上是屢見不鮮,例如一些不法者以酒店、賓館招收服務員爲名,將一些女青年騙去後讓她們做“三-陪小姐”等。

5、變相榨取應聘者的勞動果實

這種招聘伎倆是目前非常普遍的,由於它帶有很大的隱蔽性,往往很受那些非法分子的青睞。例如有的公司在開展業務的過程中,遇到了難以克服的問題。如果去請別人來幫助解決的話,可能需要花費很大的開銷。於是他們就想起了用招聘的方式,來臨時“借用”一人。

他們往往也會按照程序先假裝對應聘者進行面試,然後會說出某種理由,要求應聘者還有進行筆試,而筆試時可能會以工作爲由,把本單位遇到的問題以試題的形式來要求應聘者回答,並還說主要是考察一下對本行業業務的熟悉程度,待他們得到正確答案後,可能會說:“你們的條件都不錯,但由於招收名額有限,我們只能在其中錄取一名,具體結果我們會通知到錄用本人的。”而事實上,參加應聘的並無一人被錄用,但他們的筆試卻給招聘單位帶來了好處。

求職中的一些陷阱 第2張

6、開出優厚待遇來拉攏人才。

對於求職者來說,他們都希望能找到一份待遇豐厚的工作。有的用人單位可能就利用這個心理,在招聘時明明沒有實力開出很高的待遇,但爲了先把優秀人才據爲己有,他們不得不使用誆騙的方法來暫時把這些人才吸引過來。在實際生活中,類似這樣的陷阱還是很多的。有許多用人單位可能正處於困境之中,確實需要優秀人才來改變單位的現狀,但由於經濟基礎比較薄弱,無力提供優秀人才應有的待遇。一旦這些人才被招聘單位誘騙過來後,可能由於主觀或者客觀方面的原因,不得不繼續呆在原來的單位工作。

7、苦活累活好找錢難要

有些無一技之長的應聘者,工作難找,只得找些沒人乾的重活做。在有的建築工地上,老闆常推說工資還沒結算或資金不到位等,左推右推遲遲不給工資,拖到工程搞完,老闆一拍屁股便走了。

8、用響亮的職位頭銜來欺騙人才

許多就業者自尊心很強,很注意自己的面子問題,他們可能會對自己的待遇不是太在乎,但對於自己的形象卻是非常注意的。爲此,有許多用人單位就抓住了這些學生的心理特點,往往在張貼出去的招聘廣告中,以優越條件招聘所謂的“編輯、記者”,“總經理助理”,“公關祕書”等,一旦應聘者正式被錄用到單位後,可能所做的工作與事先招聘要求的職位相差甚遠。

上面是筆者總結出來的一些陷阱方式,爲了避免自己陷入其中,我們還要注意一定的防範措施:

1、我們求職者在求職時,千萬不要被職位名稱的光彩迷惑,比如“經理助理”、“市場總監”等等,在下決心之前要先弄清楚公司的真正規模,職位工作的實際內容。

2、如果需要到職介所去介紹工作,我們一定要事先弄清楚該職介所是否是合法的。通常正規的`職介所都有人事部門或者勞動部門核發的《職業介紹許可證》,如遇無證照或證照不全的職介所,應及時向相關的勞動部門或公安部門反映,勞動部門可以根據有關管理條例規定對其進行處罰,所收職介費可退還給本人。

3、如果用人單位需要求職者交納報名費,那麼必須自己親自到用人單位實地考察後再交不遲,並且要求用人單位與自己簽定簽訂責任和義務的勞動合同。一旦交了定金雙方就形成契約關係,根據《民法》和《合同法》規定,作爲交定金的一方違約,定金一律不退,而接受定金的一方違約則雙倍返還定金。

4、在求職的時候,我們求職者在決定進入用人單位之前,一定要發揮主觀能動性,要多問幾個爲什麼?特別要注意檢查招聘者的各種證照及資格,或進行實地考察等,以免誤入騙子設下的“求職”陷阱;另外最好還要通過其他方式來確認用人單位在待遇、工作以及其他方面的情況。

5、如遇職介發佈虛假招聘信息(廣告),信息中所列的待遇、報酬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合的,求職者應向勞動部門反映,請求查處,勞動部門可根據有關管理條例規定處罰職介,對職介所收的相關費用應予退還,求職者的損失,應按有關規定賠償。

6、如果發現用人單位以招聘推銷員爲名,訂立推銷員不可能完成的任務,致使推銷員不能獲取報酬的,我們應該及時向勞動部門反映,因爲用人單位的行爲已經違反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求職中的一些陷阱3

一、不交培訓費工資別想領

求職者:我在一家公司辛辛苦苦做了一個月。結果他們卻說我專業知識不足必須參加公司內部培訓,培訓費300元。我不願意對方就說,不交培訓費可以走人,一個月工資也免談。

專家建議:招聘單位不得以招聘爲由向求職者

二、工資稅前稅後差距大

收取任何費用,對於一些打着招聘旗號的收費需要警惕,切勿白白交錢,以免被騙,同時還應留好相關證據,以便將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求職者:面試一家公司,談好“基本工資”3000元,到了發工資那天,竟然發現自己僅僅拿到2000元。說是“扣了稅、服裝費、培訓費……”

專家建議:在正式籤用工合同前,一定要把薪酬待遇談清楚,並在勞動合同中清晰註明。一旦發現企業不履行其工資、保險與福利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舉報。

求職中的一些陷阱 第3張

三、發廣告的“業務經理”

求職者:我突然收到一家房地產公司的電子郵件,通知我去面試“業務經理”,待遇非常優厚。上網查了下,卻發現招聘簡章上學歷要求竟然中專就可以,網上還查到各種求職者的吐槽,說入職後根本不籤勞動合同,“業務經理”都要上街發廣告……

專家建議:通常這類公司是以低標準將畢業生招進來爲公司幹活,而其承諾的高工資是不會兌現的,且存在各種不規範用工。若接到自己並未曾投過簡歷的公司的面試通知,應該事先進行查詢,覈實該公司的.情況,然後再決定是否去面試。

四、聲稱進名企騙取中介費

求職者:在網上看到一家職介機構可推薦求職者進入500強企業,但需先交1500元的費用。爲了能進500強,我就網上付款了。誰知道付款後,長達一個多月,對方遲遲不推薦工作。

專家建議:“黑中-介”千萬不可信天上不會白白掉餡餅,有真才實學的求職者纔是500強企業歡迎的。

五、“就業協議書”不能代替勞動合同

求職者:畢業一個月前,我與一傢俬企簽訂了“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畢業後,那家單位一直沒有和我籤勞動合同。工作了4個月後,公司突然把我裁員了,最後我什麼賠償都沒得到。

專家建議:“就業協議書”不能代替勞動合同,單憑“就業協議書”,學生正式報到就業後的勞動權利無法得到保障。《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六、忽略合同條款“被交”違約金

求職者:我與一家公司籤合同時還未畢業,但公司要求我先進入實習期。實習結束後,我打算回學校修完剩下的課程,9月再回到公司正式上班。但我向公司請假時,公司卻以合同中“工作前兩年不得連續請假一週以上”的條款爲由,認定我違約,最後我不得不交了高達2000元的違約金。

專家建議:在合同中,有些單位設置一些模棱兩可或帶有誘惑性的條件,畢業生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仔細閱讀各項條款,慎重簽約,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七、“招而不聘”陷阱

求職者:我參加了很多招聘會,但問詢下來發現很多公司其實根本就不打算招人。有些只是小企業藉機來做宣傳,還有一些就是走個形式而已。

專家建議:求職前要對企業的情況、招聘職位有個全面的瞭解,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數,以免無功而返。

時尚熱點
影視資訊
娛樂小料
明星動態
電影電視
音樂圈
開心樂園